1月21日下午消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对种子期企业和初创型企业给予规定,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 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初创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 200 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 60% 给予补偿;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 300 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 600 万元。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