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在 “IPHONE”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一家中国公司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获得 “IPHONE” 第 18 类商标权归属,这也意味着 “IPHONE” 商标可以被用在钱包、小皮夹等商品上。据了解,新通天地公司是在 2007年9月29日 向商标局提出注册 “IPHONE” 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 18 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上使用。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其“ IPHONE ”商标在第 9 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此之前的 2002 年 10 月 18 日,苹果公司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IPHONE ”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 9 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