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周四在一份声明中称,该公司不会放弃其在中国的 “IPHONE” 商标官司,并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今年 3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新通天地公司拥有 “IPHONE” 第 18 类商标权,也就是说,新通天地公司仍旧可以在中国继续生产并销售带有 “IPHONE” 商标的第 18 类产品,主要包括皮制品和手机保护套等。北京高院的裁决依据主要是苹果公司申请的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 9 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而新通天地公司注册的商标用于第 18 类商品,且 IPHONE 手机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为 2009 年,新通注册商标的时间为 2007 年,没有明确地抄袭证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