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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不得对“僵尸企业”等四类企业实施债转股

2017-08-07 17:13分享至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优先考虑: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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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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