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指出,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早在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包括医药代表等在内的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意见提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