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的普凯律师事务所伙人陈绯律师表示,要在美国融资必须通过‘坏分子’背景审查。贾跃亭目前在美国进行的融资属于私募,受到美国《证券法》“D条例”506规则监管。只是贾跃亭的判决是中国法院做出的而不是美国法院做出的,并未满足“坏分子”的要求。有的解读认为,外国法下的违规不属于‘坏分子’范围。而且,即便美国法院认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贾跃亭目前也未必满足“坏分子”的条件。目前,中国法院的判决仅仅是要贾跃亭还钱,而不是认定其有欺诈行为等刑事犯罪。根据美国法律,犯有欺诈罪等的刑事罪犯才能被定义为“坏分子”,从而被禁止融资。如果仅有宣布个人破产记录等单纯民事纠纷,并不会被禁止进行融资。(第一财经)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