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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10月1日起实行电商出口免税新规

2018-10-01 09:55分享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文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新华社)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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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通常所说的“起征点”)统一提高至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正在研究更大规模的减税、更加明显的降费措施。随着相关政策落地实施,后几个月财政收入增速将在低位徘徊,但预计全年收入能够完成年度预算。(新华网)

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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