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合法化:互联网语境下的执业泛化时代或将到来

无讼蒋勇·2016-07-29 19:28
新规的出台是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重大利好消息。它的价值并不止于出行领域,而是对未来“互联网+传统行业”监管政策的变革都有极为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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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网约车终于合法化了!

不同于征求意见稿的严苛,这一新规为网约车设置了一个新的运营登记种类——“预约出租客运”;它不再要求网约车的车辆性质必须为营运车辆,从而正式承认了非运营车辆提供运营服务的合法性;它不再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从而更加符合共享经济的精神所在。

我要为这个新规大大地点赞!作为一位资深律师,法律法规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和重大意义自不必赘言;同时作为一个“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创业者,我看到更多的是由它传递出来的国家层面对中国互联网创新的大力支持!

如果说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更多地站在“鼓励出租车服务创新”的角度思考网约车领域规则的制定,新规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

我们可以这么来理解,征求意见稿的思路仍然停留在“传统行业+互联网”的层面上,新规则是真正的“互联网+传统行业”。

它不再试图从传统出租车的管理思路看待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将不符合传统规则的部分通通扼杀,而是为它开辟新的天地,真正承认和理解它独到的运作规律,提出与之匹配的监管思路。

这样的思路是极为务实的。

当网约车大大提高了车辆资源与人们出行需求的匹配效率,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出行习惯,试图退回那种出租车盲目乱转寻找乘客,乘客盲目在路边等待出租车的时代是逆潮流而动的。当共享经济的浪潮已经来临,没有运营资格的车辆也能够保障运营安全,甚至提供更好的运营服务,即使试图从规则上扼杀这样的创新也难以阻挡市场的选择。

这样的思路是极具创新精神的。

法律规则固有其滞后性,突破原有的规则体系并非易事。新规十分敏锐地把握住了时代的变化,开创性地突破对出租车行业的旧有认识,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新概念。

这样的思路也是极具包容精神的。

李克强总理5月底在贵阳论坛上表态:“一个新事物诞生的时候,我们确实不能上来就管死了,而要先看一看。” 监管部门对待网约车的态度也的确体现了对新事物的包容精神。当滴滴等打车App刚刚兴起之时,监管部门并未直接扼杀,而是通过《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其加以引导。虽然各地也曾出现过对约车平台的严厉整治,此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也曾为网约车设置极为严苛的条件,但新规的正式出台仍然体现了对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的理解和包容。

可以说,新规的出台是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重大利好消息。它的价值并不止于出行领域,而是对未来“互联网+传统行业”监管政策的变革都有极为重要的示范意义。

网约车这一新事物的出现,背景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在近些年的迅猛发展,以及全社会车辆资源的极大丰富。

正是因为车辆不再是社会的稀缺资源,才有了车辆资源共享的可能,而不必依赖于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车辆服务;正是借助于成熟的GPS导航系统和LBS(基于位置服务)技术,任何一个拥有驾驶技术的人,都可以准确地将乘客从甲地运到乙地,而不逊于经验丰富的出租车司机;正是借助于移动互联网带来的大连接时代和对乘客出行需求、最佳路线的深度计算和匹配,以及由滴滴、Uber等平台搭建起来的车辆质量、司机能力、乘客付费能力等方面的信任体系,车辆资源和出行需求才能够更好地配置,不具有传统运营资质的车辆也有了提供运营服务的能力。

出行领域发生的变革,未来必将在其他传统行业发生。随着互联网对信息成本的降低,大数据对专业门槛的降低和对信任体系的搭建,旧有的资质体系对于保障服务质量,维持市场秩序已经不再必要。

比如说,在教育行业,此前,只有拥有教师资格证的人才可以成为老师。但是,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帮助下,不拥有教师资格的人也可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水平。甚至,在类似“在行”这样的知识分享平台上,“行家”其实可以被认为是广泛意义上的教师。

比如说,在医疗行业,此前,只有拥有医生资格的人才可以成为医生。但是,在智能医疗器械和数据工具的帮助下,受过基本医学训练的护士也可以完成一些此前只能由医生进行的诊疗工作。

在我们法律行业也同样如此。

法律服务市场其实一直存在着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从2011年到2016年,每年的律师人数增长不过7%左右,绝对数量现在还不到30万,与13亿的人口规模,以及法院每年处理的将近2000万案件相比微乎其微。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节节攀升和诉讼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需求的激增,单靠目前的律师资源或许更加难以实现有效供给。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却可以让曾经神秘莫测的法律专业服务变得简单。在智能工具的帮助下,只具备基础法律知识,甚至是没有经过法律训练的普通人,也可以完成此前只能由律师这样的专业服务人士才能完成的工作。全球首位人工智能律师Ross Intelligence入职美国律所,负责协助处理企业破产相关事务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只需用自然语言提出需求,它就可以完成协助案例筛选等数据量很大的基础性工作。

法律行业科技进步最著名的观察者理查德·萨斯金(Richard Susskind)就曾在去年十月推出的《专业人士的未来》(The Future of the Professions)一书中指出,随着搜索引擎、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等的发展,全社会的信息处理能力将大大提高。普通人与专业人士之间的知识差距将被拉平,专业人士的中介价值将大大减弱。许多曾经由专业人士承担的工作将交由经过基础培训的普通人,甚至智能系统完成。

当市场本身不足以自动调节和健康运作,行业壁垒和对服务的垄断是必要的。但是,当技术发展足以支撑专业技能,互联网的资源配置作用让更多的资源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提供服务,原有的壁垒和垄断就会遭受质疑和冲击。毕竟,服务的效率和用户体验才是真正的指挥棒,也是优胜劣汰的关键所在。

可以预见,网约车领域的新规出台只是“互联网+传统行业”的新规则制定的第一步。未来,包括教育、医疗、法律等在内的诸多领域都会出现创新与旧规则的冲突,对传统规则的重新思考必不可少。而在这个过程中,网约车新规的制定思路提供了很好的方法论。

时代正在不可阻挡地变化着。可以说,互联网与大数据掀起的生产革命无异于这个时代的“工业革命”。

在两百多年前的工业革命中,机器化大生产替代了人的部分体力劳动,即使是不具备高端生产技能的工人也可以在机器的帮助下生产出精密的器械和产品。在这个时代的信息化革命中,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大大降低了信息沟通、信任建立和知识工作的门槛,越来越多不具备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也可以很好地承担起原来带有一定专业性的工作,建立在工业时代的专业分工格局面临调整。

用农业时代的生产规则去引导工业时代的机器化大生产必然是无效的,同样,工业时代的生产规则当然也无法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其中一个重要的趋势就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将不同于以往。

在过去,我们依赖于政府设立的资质和行业门槛来保证生产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当全社会的生产水平发生变化,资质和门槛必然面临调整。当网约车平台公司这样具备信息匹配、信任背书、资质审查等功能的平台出现,政府的监管功能可以收缩为监管平台规则,而不再“事必躬亲”地监管市场中的每一个个体。

从此次出台的网约车监管新规中,我十分欣喜地看到了这样的趋势,也期待这样的趋势在全社会的互联网化进程中得以延续。

我相信,只要为创新留出足够的空间,顺应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带来的执业泛化趋势,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将得到极大的提升。那时,包括法律行业在内的每一个传统行业也都将焕发新的活力与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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