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汇编

36氪重庆的朋友们·2019-09-18 17:40
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2号)的规定,为规范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资金来源为市区两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属于政策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  种子基金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资金,主要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方式支持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共同出资设立。种子基金总规模5000万元,其中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代表种子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代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出资3000万元。

 第二章  种子基金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指定承担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职能的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担任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种子基金合作银行,完成种子基金的出资及拨付工作,设立专户,进行专款专户管理;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对拟支持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支持方案;

(四)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六)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风险管控和组织损失认定;

(七)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八)每月向两江新区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种子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并于每半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市服务中心、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九)承担委托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种子基金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种子基金的决策机构,由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人(以下简称科创局)(1票)、管理机构主要领导(1票)、管理机构分管领导(1票)以及从管理机构科创债权融资咨询专家库中选取的2名专家(各1票)组成,其中,管理机构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种子基金投贷项目审定、投资项目退出、认定投贷损失、投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的审定、监督种子基金的运营等日常工作。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安排投资决策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会议表决决策机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事项需向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有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需上报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第八条  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种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批准实施种子基金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申请种子基金的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内成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出具无未决诉讼承诺;

(三)未享受过相关市级科技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种子基金优先、重点支持入驻重庆两江新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支持对象筛选方式:

(一)各市级部门、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各部门主办或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各类创业竞赛、项目优选活动筛选出的优胜团队或企业;

(二)成立不超过5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可直接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三)核心团队中有获得市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的可直接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四)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可直接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五)经种子基金出资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支持。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持股期间不参与投资对象增资,参股3年内可不参与分红。

第十三条  公益参股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为最大股,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公益参股时,投资对象企业净资产或项目估值须经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并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具体出金额及股比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公益参股退出方式

(一)参股3年内企业原始股东可按不低于种子基金参股金额回购股份;

(二)挂牌转让;

(三)协议转让。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评估和挂牌转让等费用,在种子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提供无息信用贷款。

第十八条  免息信用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按等额还本金方式按年度归还。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两种支持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予以支持。

 第五章  支持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或团队申请。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应向创投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申请表》(内容包括:资金额度、资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经营规划或商业计划书;

(三)已成立企业的需提交相关证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团队需提交核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通过上述第十一条方式纳入种子基金支持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支持条件,以及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基本情况调查和拟定支持方案。管理机构对拟支持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合格后,派出工作小组对拟支持的申请人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拟定支持方案。

第二十三条  评审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支持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的申请人及其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等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协议签署。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与申请人签署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按协议拨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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