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

36氪山东的朋友们·2019-10-17 12:03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各主导产业发展

为加快推进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面落实“2311”总体工作思路,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各主导产业发展,结合青岛红岛经济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聚集培育高端创新资源

1.对引进的青岛市辖区以外,具有国内领先研发水平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大学、国内行业100强及以上企业在红岛经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研发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高端研发机构),法人单位正式注册成立后,给予每年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连续补助3年。对于租用场地的,免租金提供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期限不超过5年。对于自行置地建设的,根据其投资额在建设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2.对于高端研发机构以转让、许可、投资入股等形式向红岛经济区转移科技成果的,按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5%给予所在单位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研发机构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连续不超过5年(研发机构与其平台公司及孵化企业,其孵化企业之间的技术合同不计在内)。

3.对获批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单位,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千 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等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机构,按照国家级70%,省、市级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对获得区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

2.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年度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额度,给予不超过12%奖励,单个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6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且第一批资金已到位的企业,按照上级立项总额度的6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级对配套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扶持事项,从其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省各奖励等级科学技术奖励以及市科学技术奖励一等、二等奖的单位,按照1∶1.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3.培育发展壮大海洋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海洋高端装备制造、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环保、涉海高端服务等海洋新兴产业,对企业承担的上级海洋领域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级1∶1.5的比例、市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同一项目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级对配套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扶持事项,从其规定。

4.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发明授权的,每件奖励3万元,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0元。对年度内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开展专利纠纷、专利无效等维权活动案结并胜诉的,国内案件按照每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外案件按每家企业实际发生费用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三条 促进双创载体健康发展

鼓励国内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和新型孵化组织入驻青岛红岛经济区,根据其引进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贡献程度,给予三年免费办公场所和最高每年100万元运营后补助支持。对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市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对区级以上孵化载体招商引资及项目培育实行量化计分制绩效考核,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运营绩效补贴。鼓励孵化载体引进和培育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载体中每增加1家“小升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千帆计划”入库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3万元、5000元奖励;每增加1家在主板、新三板、四板上市(挂牌)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第四条 加强在孵企业精准培育

1.实施“蓝贝加速计划”,精准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对象应符合红岛经济区主导产业方向,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内的,当年收入增长率应达到50%,并可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内的,当年收入增长率应达到30%;(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收入增长率应达到25%。

“蓝贝加速计划”入选企业培育期为三年,根据上述年度增长率标准逐年动态调整培育名单。奖励政策:(1)三年培育期结束后,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倍增奖励。(2)以入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财源贡献区级财政实得为基数,按企业财源贡献区级财政实得当年新增部分100%予以奖励。(3)鼓励孵化毕业企业入驻加速器发展,根据入选企业实际办公场所需求,按现行政策继续提供加速器、产业园区房租优惠补贴。(4)对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入选企业,经考核评估后,优先提供产业发展用地。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加速发展。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器、专业园区等孵化载体享受房租补贴政策的创新创业企业,对三年孵化期满、发展势头良好、具备高成长潜力的项目,经管委评估认定后,按原政策继续给予两年房租补贴支持。

3.鼓励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落地发展。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落地奖励补贴;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当年财源贡献区级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2年按企业财源贡献区级财政实得当年新增部分100%予以奖励。

4.支持国内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与青岛红岛经济区合作开展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资金。常态化开展“蓝贝创客计划”创新创业大赛,采取“以赛招商”形式,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对实际落地的“青苹果”“红苹果”“金苹果”获奖项目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在国家部委举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附则

1.本政策重点支持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红岛经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对于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问题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事业单位,不享受以上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单位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2.本政策内容与以往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3.本政策由管委科技管理部门会同众创服务部、科研院所部负责解释并组织申报、评审,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本政策中涉及孵化载体和在孵企业扶持有关事项由管委众创服务部负责解释,并单独组织申报、评审,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及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本政策中涉及高端研发机构扶持有关事项管委科研院所部负责解释,并单独组织申报、评审,所需资金由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及主导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

4.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政策条款需制定实施细则的,由管委有关部门制定后并按程序行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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