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高新区 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36氪的创业者朋友·2020-02-26 14:16
沧州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将沧州高新区打造成沧州“双创双服”引领区,动能转化、创新发展的新引擎,对接京津、支持雄安建设的专业平台,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每年在预算支出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用于企业科技研发、人才引进、市场拓展及项目建设等;设立高端装备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产业引导基金,对辐射带动强的重大产业支撑项目优先支持,帮助企业破解资金瓶颈。

第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为支持企业发展出台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对具有重要贡献和战略意义的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给予“一企一策”的特殊支持。

 

第二章  支持外资企业发展

第五条  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外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新兴产业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外贸易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支持政策。落实外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落户高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为外商投资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企业可按建设成本购买,也可租用。对科技含量高、纳税贡献大的外商投资项目可给予5年租金补贴。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第七条  对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除享受省、市政策外,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设立且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资金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享受本措施扶持企业上市相关政策。引进人才的,享受本措施高层次人才奖励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到位外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标准为: 当年到位外资4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奖励到位资金的2‰(按当时实际汇率折算人民币给予奖励);当年到位外资4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对省市重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费实行减免。

第十一条  发挥人力资源部门协调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阶段提供“订单式”人才招聘、上岗等全过程人力资源保障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岗前及在岗培训,纳入当地培训计划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

 

第三章  扶持重点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为科技含量高、纳税贡献大的重点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企业可按成本购买,也可租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3年租金补贴:(一)使用生产厂房的年纳税每100㎡不低于3万元;(二)使用办公用房的年纳税每100㎡不低于30万元;(三)经认定具有国内外领先技术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研发机构。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经济贡献奖。

对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每满100万元奖励5万元。对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每满100万元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将奖励金额中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

对新上占地工业项目,自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第3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对非占地工业项目,自入驻后第2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标准为:统计达到规模以上且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50%予以奖励。

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设立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标准为:年度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50%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补贴。高级管理人员指年薪30万元以上的企业核心管理人员,补贴标准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原则上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

第十五条  在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和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除享受省、市政策之外,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上市企业迁来高新区注册的,享受同等待遇;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

第十六条  首次认定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属于战略新兴或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奖励12万元。首次认定的新增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奖励3万元,二级资质奖励5万元,一级资质奖励8万元,特级资质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的新增限额以上贸易业(批零住餐)企业奖励3万元;首次认定的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3万元;首次认定的新增资质等级房地产企业奖励2万元。首次认定的新增文化产业企业在“四上”企业奖励基础上,再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经认定,按不超过展位费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除享受省、市资金支持外,对出口企业保费在省、市资金支持基础上再支持10%-2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对2019年度出口额达到800万美元以上(出口额为历史最高值)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2019年度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上,2020年出口额实现翻番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标准制定和品牌建设。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每项5-10万元的奖励。对在质量和品牌建设中获得上级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设备投资额800万元以上(含)的规上制造业企业,除享受省、市资金支持之外,按项目设备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获得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软件企业获得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支持科技创新

第二十三条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优惠政策;对新认定(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市给予的资金支持外,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京津冀区域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上报,由省确认后,享受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第二十四条  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进一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探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增值服务,细化鼓励技术转移配套政策,对年度技术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单位,在享受省、市资金支持外,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特别突出的单位适当增加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或个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创新团队或个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重点支持全年纳税200万元以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研发,按照不高于上一年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指令计划等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为目标导向的研发项目。对符合我区产业要求的研发项目,择优给予项目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专项资金的8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金与上级拨付资金同时验收。

第三十条  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科研建设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其管理机构100万元、60万元的科研建设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对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服务平台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首次)后,分别奖励其管理机构3万元、1000元。

第三十四条  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开展各类创业活动,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后补助。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国内新增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PCT国际专利,按照实际缴纳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产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的总额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实用新型专利服务费补助不超1000元,发明专利服务费补助不超5000元,PCT国际专利服务费补助不超2万元。

第三十六条  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抵押贷款补贴,按照不高于总利息额度的30%(含)的标准进行贴息后补助(贴息标准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个企业年申请贴息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企业就同一贷款利息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贴息。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

第三十七条  重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

A类(国际顶尖人才):诺贝尔奖( The Nobel Prize)、图灵奖(A·M· Turing Award)或菲尔兹奖( Fields meda1)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发达国家院士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创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国家专家,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杰出创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地方高级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D类(高新区特殊人才): 某一科技领域填补高新区空白或高新区特别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来高新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型人才(985、211学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符合高新区发展需要的管理人才,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E类(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一般是以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或地方高级人才为核心,分工协作、团队配合为基础,一流创新成果为支撑,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发转化目标,能持续创新创业的高端人才聚合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团队领军人才应是C类人才以上,骨干成员至少3人以上,一般为D类人才及以上,并全职在高新区工作。2、团队研发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核心技术,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产业发展。3、引进的创业团队需在高新区注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对我区重大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优秀团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全职到高新区工作的A类人才,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B类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至100万元安家费。C类人才,每人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万元至50万元的安家费。D类人才,给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E类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区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2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支持资金。(对于A、B、C、E类人才,市财政补贴50%,高新区补贴20%,用人单位补贴30%;对于D类人才,高新区财政补贴100%)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给予40万元建站支持资金。

第四十条  符合高新区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高新区落户,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随迁子女如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个人意愿,推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对引进人才随迁的配偶、子女,根据其专业技术和实际情况,采取组织安置、用人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其就业。配偶、子女本人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且专业对口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第四十一条  依托市内医院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由高新区免费组织安排体检及医疗保健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沧州高新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高新区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企业应确保补贴资金用于所规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如遇国家、省、市及高新区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沧州高新区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沧高政办[2016]37号,《沧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沧高政办[2018]39号,《沧州高新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沧高政办[2016]12号,《沧州高新区关于利用外资奖励办法(试行)》沧高政办[2014]11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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