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

36氪广东·2020-04-16 18:10
增强建筑业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建筑业,增强建筑业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从本区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各项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上报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为准。

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三条  【落户奖】对新落户的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在办法有效期内各年度,对年度产值30亿元以上或年度纳税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20亿元以上或年度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或年度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建筑业省内产值增速低于同期全市GDP增速,或者增加值率低于同期全市建筑业增加值率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五条  【提升资质奖】鼓励企业提升资质。企业提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

第六条  【培育优质企业】年度省内产值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且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可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省内产值10-30亿元(含10亿元)且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可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筑业骨干企业”;季度平均省内产值达到2.5亿元(即相当于年度产值10亿元水平)且实力强、信誉好的新增(迁入)建筑业企业,可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筑业明星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明星企业每年认定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明星企业列入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

第七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被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按资质参与各类招标方案实施的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具体项目的投标,允许与有资格能力的母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建筑设计、造价咨询等业务。

鼓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内的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或在承接工程项目时优先选择本区建筑业企业进行分包,允许与有资格能力的本区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

第八条 【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鼓励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直接发包给本区建筑业企业,鼓励企业与本区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同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建设单位将区内工程整体发包给本区建筑业企业,且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开票金额为准,按0.5%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建筑业企业承接相应工程任务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总额,此项奖励全区每年限额3000万元。

第九条 【组建产业联盟】鼓励大企业与大企业之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与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之间进行融合,组建产业联盟合作承接业务,形成竞争优势,实现合作共赢。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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