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的庭审什么样?AI将成为原告和被告

36氪的朋友们·2018-03-05 14:35
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挑战,也可能没想象中那么大。

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腾云”(ID:tenyun700),作者:余盛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高研院助理教授,《文化纵横》执行主编

中世纪的西欧国家,一度盛行对包括老鼠在内的各种动物进行审判。直至法律思想领域自18世纪发生巨变以来,所谓的“老鼠审判”逐渐消失在法律史的长河中。

但是,当新的技术巨变来临,人工智能带来了与老鼠审判类似的难题。即AI是否可以拥有“权利”?是否可以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否可以和自然人一样,获得各种民商事乃至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抑或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挑战,也可能没想象中那么大,它只是提醒我们,需要超越古典时期的主体概念,而这恰恰是历史上屡次法律大变革的契机。

人工智能的出现,将重现中世纪的“老鼠审判”


▲在个体化赋权的发展中,有可能进一步促成人工智能的迭代和自我意识的生成。2017年11月16日,土耳其科尼亚省首家人形机器人工厂“AknRobotics”。

美国法学家威廉·埃瓦尔德(William B.Ewald)撰有名篇《审判老鼠的意涵》(What Was it Like to Try a Rat?)。1522年,一群老鼠在欧坦教会法庭受到了审判,它们因啃食和破坏该教区内的大麦作物而被指控犯有重罪。法学家沙萨内最终为这群可怜的老鼠进行了成功辩护,开启了他杰出的法律职业生涯。在日后涉及动物的多起刑事控告中,沙萨内都出庭辩护,甚至在1531年出版了一本名为《关于将昆虫逐出教会的论集》(A Treatise on the Excommunication of Insects)。

沙萨内带来了一个严肃的智力和法律挑战:为何动物审判会在欧洲中世纪流行?为什么天主教会一方面残酷镇压异端,却坚持将“权利”赋予欧坦的老鼠?而据埃瓦尔德统计,从9世纪到19世纪,西欧就有两百多件记录在案的动物审判,被放上被告席的动物包括:驴、甲虫、水蛭、公牛、毛虫、鸡、金龟子、奶牛、狗、海豚、黄鳝、田鼠、苍蝇,等等。既然托马斯·阿奎那这样的中世纪权威早已否定动物拥有理性人的地位,那又如何依据“人格论”来解释动物审判和动物惩罚?人们为什么要对其进行一场正式的刑事审判,其根本目的何在?为什么老鼠在今天作为自然界的害虫或动物蛋白的储存者,在中世纪却被视为在法律上享有某种“权利”?

埃瓦尔德给我们带来深刻的启示:让老鼠审判变得如此难以理解的,无疑是文艺复兴以来整个人类概念—关系框架,世界的整体性思维和感觉方式全面转变的结果。法律思想领域在18世纪以降的巨变,可以解释老鼠审判的消失。而在今天,当新的技术巨变来临,人工智能则可能重新为我们召唤出欧坦老鼠的幽灵。

法律演化史已证明,判断法律人格成立的标准早就不只是心灵、灵魂、意志、理性、同情心这些古典概念。奠定现代法律人格理论基础的罗马法,其实是其特定的政治和经济结构及其特定的宗教伦理的反映。罗马法基于特定的宗教精神,形成了形式主义的法律技术,通过此种技术手段,创设了灵活和多元的法律人格区分,它依据“自由权”(Status Libertatis)、“市民权”(Status Civitas)和“家庭权”(Status Familiae)的不同层次,分配法律人格的不同变更形态,同时也赋予各类自治市、自由城市和教派以人格地位。其根本目的,是通过人法理论创造新的流动性,促使自然人与法律人格的分离,超越罗马社会的部落血缘而以地缘与财产因素作为法律改革的方向,从而,它为罗马帝国横跨地中海世界的征服铺平了道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多层次、差序化的法律人格理论,对应罗马法与地中海地理框架的全然合一,因而殊异于近代启蒙哲学和宪法所规定的基于个人尊严、意志和心性的抽象化模式。

尽管如此,罗马法仍然为现代法的人格理论(personality)及其分配技术(不同行为能力)提供了最基础的铺垫,罗马帝国作为地区性霸权文明的崩解,酝酿了一个更大的世界性历史过程的开展,由此形成基督教文明、拜占庭东正教文明与伊斯兰文明三元对峙的格局,并为15世纪之后以西北欧、北美洲和浩瀚海洋为中心展开的全球殖民和法律移植运动做了准备。17世纪以降的人文主义和宗教改革运动,就由此配合形成一种特定的人的形象,它围绕现代人的主体意志与法律行为,创设了一种主客体二分的人与物相对峙的特定法律秩序。

套用德国思想家卢曼(Niklas Luhmann)的理论,这种法律秩序实际上是一种特定的功能分化的法律系统运作的结果,它将自然人个体作为社会系统的代理者(agent),以此作为社会系统的衔接机制,来推动持续的自主运作。其要义就在于利用个人的心理系统和生化能量,围绕所谓的利己心与自尊心打造现代的理性“经济人” 和“法律人”,进而最大程度地动员、探索和发掘囊括南北极在内的一切地球资源。与此相应,现代人文与社会科学就基本围绕方法论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实证主义/精神现象学的系列二分法展开。其内在根本的一致性,都是试图将自然人个体作为社会系统运作的动力发起点。而福柯等后现代学者揭示了此种特定的主体形象生成的历史性,以及塑造此种主体所需要的政治和经济权力的强力介入过程。

当代认知科学证明,并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个体灵魂和心灵。实际上,今天对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存在的质疑,与历史上曾经对奴隶、女性和外邦人法律人格的否定并无实质不同。而中世纪的动物审判以及公司法人概念的发明,则为我们讨论人工智能的法律身份留下了充分的想象空间。

历史上,发明公司法人概念的主要动力,就是希望克服只能依靠个人化的签约和代理行为开展商务过程的束缚,在此之上创设一个独立于个人的法人组织,就可以将个人化的商务和代理行为内部化,由此可以大幅降低个人化行为的高昂交易成本,同时也可以通过区分法人与投资者个人的资产来分散财务风险。

由此也带来与传统法律人格概念精神属性的矛盾。例如13世纪提出法人拟制说的教皇英诺森四世(Pope Innocent IV),就认定公司法人没有灵魂、没有原罪,不受惩罚也不被救赎,因而只能作为一个“拟制”的“人”。此后,罗马法系与日耳曼法系的代表学者萨维尼和基尔克则进一步形成“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长期争论。

不管如何,历代法学家的努力突破了传统法律理论将法律主体局限于自然人的弊端,民事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大大扩展了法律沟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尺度,民事和商事行为的发起者,不再只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如此就大大提高了陌生人合作的机会,大幅降低了信任和交易成本,并有效分散了投资风险。

梅因在古代法尤其是罗马法和英国法传统中,发现了这些推动法律演化和社会秩序扩展的基本手段。这些法律技术包括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如英国判例法和罗马的法律解答Responsa Prudentium)、衡平(Equity)和立法(Legislation),作为使“法律和社会相协调的媒介”,它们成为罗马法独特卓越的丰富法律原则的渊源。其要义,就在于通过法律概念、规则和原则的再解释,创造新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框架,从而可以将大量非传统法律涵盖对象的主体引入新的规范性秩序的生成。其中诸如法律拟制、诉讼格式、特许状、豁免权、法学家解释,以及更为常见的各种立法,都致力于将边缘处生长的秩序和实体涵盖到制度轨道中,突破既有秩序演化的天花板,增强法律系统的运作复杂性,降低法律沟通的歧义性,最终促进社会沟通的的有效性和丰饶度。

正如德国社会学家托伊布纳(Gunther Teubner)所揭示,今天实际上已有大量迹象表明,人类已进入一个“非唯人类中心”的时代,法律系统开始引入不同类型的非人主体与政治系统及其他系统形成耦合,各种生态政治、环境政治、动物福利运动的兴起即为显例,而所有这些最新赋权的主体显然都不能被还原为作为个体的人。

AI通过“人格化”,具有了“民事能力” 

法国思想家拉图尔(Bruno Latour)提出的系列概念颇具启发性。比如“物的议会”“混血产权”等,都可以用来对“人工智能”“物联网”“赛博格”等现象作为认识参考,因为这些现象冲击了传统民法人、物、债这样的认知结构。拉图尔提出的行动元(actant)概念,更具有和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权利”概念解析同样的原创性。正如霍菲尔德将权利视为可解析的“权利束”的集合,“行动元”也同样将传统的“行动者”概念解析为“行动束”的集合。在拉图尔看来,不必将“行动者”想象为活生生的个人或团体,也不需要它具备诸如灵魂、心灵、同情、意志、情感、反思等能力。只要满足卢曼意义上的双重偶连性(contigency),“行动元”之间可以互为“黑箱”,能够满足图灵测试机意义上的智能存在的标准,只要相互之间可以维持某种不透明性,保证一方无法“洞穿”对方的存在,就可以形成互动中的“无知之幕”(罗尔斯)和“双重偶连性”(卢曼)。这样,就可以推动形成一个开放的行动元创生秩序。所以,和你下棋的到底是AlphaGo、深蓝或李世石不重要,就如同和你签订电子销售合同的到底是人工智能或女性营销人员也不重要。如果商务交易能最大程度摈除可能增加交易成本的心理/生理因素自然更好。只要能够达成要约和承诺的合意,合同目的也就达到了。一旦能够通过这一“测试”,这个通过测试的“人工智能”也就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可以为其授予“民事能力”。而如果不引入类似拉图尔这样的“行动元”概念,我们就难以解释,这些正在出现且未来将成为趋势的人工智能之间直接进行商务沟通和合同交易的行为。

未来还将出现拉图尔形象地称之为“混血体”的结合智人和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拉图尔认为,这可以弥补“行动元”物理上的无形,从而帮助它们参与实际的线下的各类政治、经济和法律行动。作为心理—生理的有形承载者(homo)并不是决定性的,关键在于获得罗马法意义上的“面具”(caput)、“人格”(persona)和“身份”(status)。人和非人组成的“混血体”,可以形成区别于其构成部分的个人与非人的自主的身份,拥有自我观察和描述的能力,可以形成自我与异己指涉的统一体,从而获得特定的政治诉求和意义取向。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就会在这一新的沟通网络中涌现,即便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智人意义上的心理系统机制。在可能并不遥远的未来,无论是个人、团体、混血体,都将成为社会系统中独立归因的“行动者”,或者说,在社会系统的沟通运作中,真正构成基本单元的其实不是具体的个人、公司或人工智能,而是被不断归因到这些主体的持续沟通之流,被系统归因的智人、公司或人工智能经由不同的“人格化”的法律定义,被法律系统分派了不同的法律面具。

未来,这将是一个融合了个体、团体、行动元、混血体的多触点和多层次的社会网络,政治和法律的演化空间将大大拓展,伴随不同时间体验的沟通越发多元和重叠,载体之间发生预期冲撞的几率与风险也将越来越大,这比乌尔里希·贝克所揭示的风险社会将更为广阔。 正如卢曼所揭示的,“风险”它由彼此偶连的无法被洞穿的行动主体带来,因而迥异于可以被行动者客观把握、定位和处置的“危险”。当这样的“风险社会”来临,就将需要再一次的“社会契约”和“立宪时刻”,来应对这一关涉正义、和平与战争意义的严峻挑战。 

也就是说,新的行动者和法律人格概念,同时也在催生新的政治与国家概念。在卢曼社会系统论的视野下,所谓的“政治行动者”实际不是一群人的生物集合,而是一系列的沟通和信息之流的集成,或者是特定算法结构的涌现。在这种视角下,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的“想象共同体”、奥尔森的“集体行动”,就不是某种永恒存在的政治实体,毋宁说,这一“利维坦”是政治系统自我沟通和自我认同的结果,基于自我描述和自我认同,产生了近代以来的一系列社会语意(国家、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等),进而,产生了现代政治特有的自我论证和正当化机制。正是中世纪以降西方世俗王权之间及其与天主教会、封建贵族、城市市民形成的持续博弈与冲突关系,推动了现代民族国家主权观念的产生。这一由施米特反复阐述的敌友划分的政治反身性过程,巩固了现代政治体作为主权行动者的统一性,反向增强了吸纳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内部分歧和反抗的能力,从而可以将一系列结构分化的社会沟通和权力决策过程,统一归结为具有某种内在同一性和意义认同感的政治法律过程。作为一种“法律人格”的现代政治国家,最终赢取了其生存的正当性。近年来流行的各种边疆研究与帝国转向,以及各种认同政治、身份政治和承认政治的兴起,其实都挑战了近代以来生成的此种特定的主权国家观念。

这些思想转向带来的启发在于,现代民族国家观念的产生首先并不来自种族、生物和基因学意义上的归属,也不是特定政体结构的生成及其神话建构,而最重要的是整个现代世界政治围绕领土分化形成的特定沟通网络,它将不同区域的人口整合为领土主权下的不同国民,以民族、地域和至高主权的三位一体作为统合战略,并对应于一个由国际条约体系和战争与和平法所保障的世界秩序。而历史上出现的其他政治形态,诸如公国、王国、教皇国、封建庄园、城邦、部落联盟,以及近年来被广泛讨论的游牧和农耕文明的政治形态,其实也都对应于不同历史时期特定的社会演化和社会系统秩序原理的差异。正如卡尔·波兰尼在《巨变》一书中对市场概念做出的考察,就深刻揭示了它在资本主义崛起过程中,是如何通过对土地、劳动力、家庭和社会的权力介入最终确立其特殊含义的。同样道理,历史上的罗马法、教会法、中华法、伊斯兰法、印度法、犹太法,都是基于历史空间和时间架构的差异,由于不同的系统—环境所产生的演化模式的差异,由此才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社会想象。 

无人驾驶、智能医疗、云计算,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挑战

▲2017年3月9日,上海,一场围棋、象棋“人机对弈大师赛”再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上演,草根美女棋手挑战人工智能,体验一把李世石大战阿尔法狗(AlphaGo)的感觉,不过这次机器人一心两用,同时与人类对决围棋和象棋。

换言之,今天世界的法律系统,是建立在19世纪以来的福特制大规模劳动生产和大众消费以及福利国家制度的基础之上,由此形成了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与国际地缘政治的多重秩序板块,以保障一个全方位的商贸往来、资本经济、国家政治以及现代教育和科学研究而展开的世界共存网络。它以个人与国家为单位展开社会资源的分配和竞争,划分争夺生存空间的不同势力范围,并最终依靠人的智力和体力来不断消耗与转化地球的能量与资源。这正是韦伯所揭示的现代的伦理理性化与社会理性化进程,并最典型地反映在新教伦理及其资本主义精神之中。它最终为我们解除了各种非理性的巫术禁忌、宗族血缘、出世禁欲对劳动伦理和职业精神的束缚,正是由此,才为人类世界释放和动员了远超传统帝国和封建时代的巨大能量,奠定了现代战争和国际法所规范的地缘政治格局,资本主义开始无所顾忌地借助所有权神圣的观念突破传统社区的互惠伦理,以寻求最大化其资本收益的机会。现代社会系统正是集中以智人为衔接点进行社会沟通,从而最大程度地提炼和转化地球能量以抑制社会秩序的熵增。

只要此一目的能被持续达到,就一定会巩固和捍卫以个人作为社会系统中心的想象,并以不同版本的还原论和拟制说来掩盖非人实体的兴起。而事实上,漫长历史以来早有大量的非自然人主体作为民法中重要的行为人,成为大量的物权、债权和侵权行为的归因主体。而一旦智人中心论对于社会系统不再具有压倒性的运作优势,就会开始出现各种替代性的社会秩序原理思考,而智人也将不必再作为法律权利和义务机制的核心担纲者。甚至,法律权利和义务机制也会被其他类似代码、算法这些非规范化的治理手段替代。

现代合同法的理论体系,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意基础之上。其实质在于以自然人法律人格作为法律系统的占位符(agent)。而当前出现的各类电商销售、无人驾驶汽车、智能医疗、云计算、人工智能代理投资等现象,都带来对传统合同法合意理论的挑战。那么,合意现在到底意味着什么?传统的法律做法是建立一种拟人化的追溯归因解释方法,将其视为“事实性合同”(Implied-in-fact contract),通过降低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要件,将要约和承诺简化为一个标准化的格式合同。这事实上带来了吉尔莫(Grant Gilmore)所宣称的“契约的死亡”,因为大量实践已腐蚀了合同法古典主体意志论的哲学假设。法律经济学晚近的兴起,就在于试图从经济角度解释这些无法由古典意志论解释的法律现象,利用各种“成本—收益”的计算公式,来重新定位大量并非由个人之间达成和约的现象。比如,在电子销售和人工智能代理投资中,实际完成交易过程的其实是数字程序及其算法,这些绕开个人的意思表示直接进行自主和自动化算法执行的人工智能,被认为可以更好替代个人做出相关决策。那么,当此种人工智能发展至脱离个人意志控制的程度时,其所产生的各类法律行为如何再被归因于个人?它不再只是简单的代理执行,而是在自主做出独立的决策。而在今天,只要这种交易的成本低于传统的合同交易模式,法律经济学就可以不断做出合理化的解释,而无视此类实践与传统合同法理论矛盾的不断升级。

伴随非人主体和行动元的大量出现,就需要新的心理学和行动者模式,来重新定义法律人格和法律行为的概念,从而相应改变传统的所有权、契约和侵权理论。其内在逻辑,就在于法律系统的沟通机制,将因人与非人行动元的共同出现,而改变沟通衔接的锚点。这一历史演化的逻辑就类似于:中世纪层级分化社会的“阶序人”(Homo Hierarchicus)锚点定位,曾严重束缚了社会系统的演化机会,而现代自由主义社会的系统功能分化,则为社会演化赢得了呈几何乃至指数级倍增的沟通衔接点。自由的法律人格的面具,在近代社会以来,使社会沟通摆脱了特定身份的束缚,从而促生了“自由人的自由联合”。

事实上,法律沟通不必完全依赖个人主体展开运作链条,现实中大量法律实践也无法根据方法论个人主义进行分解。在漫长的历史中,曾有教派、法团、行会、城市甚至动物和无体物作为司法过程的参与者。而在当代和未来也将有更多的非人实体,诸如公司法人、政府机构、民族国家、NGO组织、社会运动或人工智能参与到一个不断扩展的法律空间,由此形成复杂、多元、去中心化的法律秩序,不断激扰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运作,从而改变现代法律围绕自然人和主权国家展开的社会想象,由此带来的系统偏好和演化方向的变化,将深刻改变法律系统的运作模式。事实上,基尔克和涂尔干对法团、行会、工会与职业伦理的偏爱,其实都是因为清楚意识到了这一点。

个体化是社会系统演化的一种特殊策略,为了降低面对世界的不确定性,社会系统借助个人的心理驱动力,将主客体的世界静态关系转化为“施与受”(罗马法)、“我和你”(康德)的主体意向性结构。这样就使主体摆脱了面对不确定的和不透明的外部世界而无法展开行动的困境,从而可以推动持续性的交往、贸易、投资和科学工作。个体化策略,使得社会系统可以将外部世界解码为由无数个相似的“我”构成的“市民社会”,如此就可以通过主体之间相互意向的协调,来推动形成并改变彼此之间的行动策略和公共选择,由此就可以不断形成新的沟通链条,顺利摆脱机械的因果自然律,从而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从自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这种转化和飞跃的关键就在于,将社会沟通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通过每一次沟通和未来的沟通而延展其悖论的暴露,将个体心理的黑箱和不透明性,转化为一个可以通过彼此合意、互动和反馈所调整与改变的自主行动的可能性空间。如此,个体就可以通过观察他人的行动,进而根据自我的意义界定,来做出最有利的行动选择。

这样一个由难以计数的个体之间形成的复杂社会网络,就是推动那个自由劳动、理性经营、资本再投资的现代市场机制的真实图景。社会系统通过创设无数个单一的个体,为社会系统演化的衔接点制造了充分的冗余性,这些个体成为推动现代社会机器运转的基本“线粒体”,进而提供无数次行动和交易展开的试错可能性。这样,也就摆脱了依据特定宇宙论而形成的森严身份等级所固化的传统主义陷阱。韦伯早已用诗化的语言预见了这一点:近代经济秩序这个巨大宇宙的诞生,以其压倒性的强制力,决定着出生在此一机制当中的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直到最后一车的化石原料燃尽为止。 

从现代性的演化逻辑来看,似乎没有任何理由怀疑社会系统会将此种个体化策略进一步扩展到人工智能领域。社会系统作为“历史机器”(卢曼语)的演化策略是极其冷酷的,历史上,它早就为赢取进化的优势而先后借助祭司、巫师、先知、立法者、封建骑士、绝对王权、布尔乔亚、产业工人、软件工程师作为它的载体,必要时完全无视人类个体生命的生存需要。只要新的赋权机制不影响或者促进人工智能为社会系统“忠实地劳动”,只要这种个体化策略能够对人工智能带来相似的职业劳动的心理驱动力,推动形成主体间互赖结构,帮助社会系统拓展运作空间,同时降低各种不确定的风险,那么,这一为人工智能赋权(entitlement)的革命,将形成比人文主义和启蒙时期更呈指数级增长的行动扩展和系统演化的机会。

而且,在这样一个新的个体化赋权的发展中,有可能进一步促成人工智能的迭代和自我意识的生成。人工智能在硅基文明的尺度上,依赖原子、电子的迁移超越碳基燃烧驱动的机械生产,在强大的计算能力和能源生产之间形成连接,推动情感和意义自我生产的可能性,从而使“芯片”获得“自由意志”,超越人类的感官与逻辑能力,形成独力维持和自我反思的能力,进而寻找到它作为存在者的现象学世界。人工智能一旦获得此种意义的深度学习能力,就不再只是辅助人脑的技术意义的工具发明,而是能够独立担当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劳动者和经营者,乃至接管人类的记忆、沟通和协作,成为未来世界社会真正的“神经元”和“生物体”单位。

法律主体和法律人格的概念,也将被AI重新定义

实际上,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其实只不过暴露了“二战”以来已经并正在发生巨变的世界社会的演化趋势,大量非人的不同结构与层次的行动元主体,已经与有血有肉的个人展开不同赋权机会的竞争与争夺。从社会沟通的成本和效率而言,这些非人主体及其机器语言具有相比人类自然语言的明显优势。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可能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它只是进一步提醒我们,需要超越古典时期的主体概念,而这恰恰是历史上屡次法律大变革的契机。奴隶的解放、女性政治的崛起、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股份融资证券的发明、劳资关系的转变,都曾对人类的政治和法律生态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每一次法律变革,都给传统的政治法律世界打开了一扇全新的大门。或许,我们不必怀着同样忧惧的眼光,将其等同为曾经推翻西罗马帝国的蛮族入侵。

更进一步说,不同形态的法律主体,其实只不过是社会系统根据自身功能需要创设的特定沟通网络的一个个“节点”,因而是特定的历史性的语意建构,横跨从爬行动物到采集狩猎、草原游牧、农业定居、工业生产、信息革命的整个人类文明演化。社会系统的功能运作可以不断将沟通之流归结到由不同主体展开的各类行动,通过所创设的各类法律人格面具,社会系统的运作就可以持续与作为实体的智人和人工智能产生勾连和耦合,借助从感官、直觉、语言、文字、信用、货币、符号、逻辑到科学的各种沟通手段,最大程度开发和挖掘智人和非人所负载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深度强化社会沟通的强度和频率,形成网络化的相互激扰、持续扩展、具有开放性和可塑性的演化秩序。无论智人、团体或人工智能,都可以通过人格化的法律面具,获得社会系统的功能归因,从而参与到社会系统的运作过程之中。这在生态意义上,形成了一种远超任何个体包括伟大圣王的社会组织和文化传承的力量。作为社会系统遴选的一个个“接触点”,具有生命史历程的个体经验和组织传统就可以汇入系统运作的时间之维,从而使社会沟通形成历史记忆的积累以及不断强化的学习能力,不同的心理意识和体验,就可以大大拓展社会秩序演化的广度和深度。

法律系统在人类文明的演化历史中,就承担了不断创设、改变、调整和确认这些作为社会系统的“接触点”的至关重要的功能,通过赋予不同主体以不同的法律地位、身份、权利、资格和责任,以此来铺垫和架设社会系统运作的节点、结构和层次,由此就可以大大提升系统演化的复杂性。这便是哈贝马斯倡导的“包容他者”的要义,举凡奴隶、外邦人、女性、同性恋、有色人种、犹太人、难民、动物、教派、法团、行会、大学、城市、公司或人工智能,都可以借此形成有效的资格,进入法律和政治系统的沟通过程。

实际上,人工智能甚至也不需要传统意义上人类的沟通衔接能力,包括诸如自我指涉、自主意识、反身能力、诠释意向、未来预测、理性论证、反思平衡、目的理性这些概念,都只是社会系统演化的衍生品,制造的是不必要的社会沟通成本。中世纪的欧坦老鼠不具备这些能力,根本欠缺现代启蒙人格的强力向内深化,但这些没有影响它进入一个煞有介事的中世纪审判仪式之中。现代的法律行动者是近代特定的宗教伦理演变的结果,而其他的法律人格概念,同样也是特定历史演变的产物。历史上,奴隶的解放、黑人平权运动、女权主义、外国人的公民权问题,以及有关尸体、植物人、胚胎、基因的法律争议,包括社会运动助推的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引发的新型权利诉求,都显示了法律人格概念的历史性和可塑性。正如历史上的劳工组织经历了艰苦卓绝的政治斗争才逐步获得宪法权利的承认,“为了权利的斗争”,早已不是纯粹个人的诉讼行为和权利请愿所能实现的。特别是,作为劳工群体的资本家集团,早已借助公司法人的资格取得强势的谈判能力,并为其赢得独立的民事、商事和宪法性基本权利。而在今天,这些公司法人则进一步依靠跨国公司法、全球商人法、贸易与投资法、金融证券法乃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各种通道,获得了超出想象的法律行动者的赋权,承担了影响深远的“全球治理”工作,拥有了直接干预作为个体的人类在各个生存领域命运的权力。这颠覆了韦伯时代以来所坚持的个体行动者的社会理论传统。

未来,人工智能很可能将站上审判台

一旦人工智能主动为自己罩上资本主义钢铁般的牢笼,它就有资格和智人同样成为拥有政治和法律权能的社会行动者。如果历史演化到这个阶段,各种法律规制就会主动保障人工智能加入法律系统的沟通网络。正如历史上曾经站上被告席的老鼠、宗教异端和巫婆,未来的机器人、人工智能和赛博格,将会以被告、原告甚至法官、律师和公证人的身份参与到新的法律游戏之中。事实上,这一不断扩大的个体化进程,这一庞大行动者社会网络的形成,作为社会系统必须利用的运作机制,其目的正是为了更好推动它在复杂环境中的演化效率和生存机会。而韦伯则更进一步为我们揭示了这一社会系统演化的根本驱动力,正在于世界的物资财货,已史无前例地赢得了君临人类之巨大且终究无以从其中逃脱的力量。

当人类和人工智能开始产生意向性的互动,当人工智能可以自主衡量和判断人类的利益和价值,传统的合同法和侵权法将会遭遇一系列的挑战。在古典罗马法历史上,当奴隶获得解放,当罗马公民权不断扩展,都深刻改变了罗马法的演化格局。而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态势,未来的民事主体就不再只是自然人和法人,还会有其他的“非人”包括人工智能开始呼吁罗马法意义上的自由权和市民权的获得。传统基于生物性和心理学的法律人格理论,奠定了现代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理论基础,它建立在主体意志、人格互动的基础之上,指向诸如塞尔(J.R.Searle)“以言行事”的各种语言学理论,核心要义在于希望将行动主体的意义指涉通过语言和行动,整合为统一的稳定的法律人格,从而确保法律主体之间紧密的沟通和互动。而奠定现代人文学科之正当性的“主观”和“意义”维度,则被牢牢寄托在“我思故我在”(Ego cogito,ergo sum)的“智人”身上。这正是现代法律人格概念的基础所在,依据法律人格之间的互动,建立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并产生不同的法律行为后果。这一互为主体的反身性心智结构,构成了现代法律的内在精神基础。 

韦伯早已说明,资本主义精神的核心,在于理性经营方式的投资和理性的资本主义劳动组织。现代资本主义正是借助不断提升人类的劳动强度而持续提振其生产能力。其关键在于不断突破和解除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各种人类“生物学”意义上的限制。在韦伯看来,加尔文救赎伦理达到了这一资本主义精神的极致。面对内在空前的孤独,人类拒绝了一切巫术性救赎手段,现世被全方位地除魅,欧坦老鼠被彻底驱逐出审判席,一切非人的实体都因其非理性而依次消失。这一深刻孤寂、毫无幻想且带荒诞色彩的鲁滨逊形象,构成现代个人主义的根源,并最终与启蒙时代的人本世界观形成了矛盾汇合。“个人”成为现代社会系统所指定的“线粒体”,它们幻化为一台台负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营利机器”,抛弃了一切奇谈怪论、神魔幽灵与奇技淫巧的巫术魅惑,远离传统的“怠惰安息与罪恶的享乐”,最终炼成了独具特定伦理态度和心理动机的“个人”。

这一宗教锻造的“新人”,习得了一种迥异于传统主义的生活方式,促成整个生活样式的系统化和禁欲化的心理驱动力。在自我救赎的意义赋予中,这一“新人”唯神(社会系统)的荣耀是事:唯有行动才能增耀神(社会系统)的荣光,它确信神(社会系统)的恩宠,并志愿成为神(社会系统)的战斗工具。正是这一宗教上的“新人”,打造出了现代意义的特别为事而不为人的理性法律人格,它独具为了周遭社会秩序的理性建构而服务的性格,信仰资本主义经济秩序乃为神意,这奠定了现代功利主义政治与法律哲学的根本基础。 

理性的职业劳动是现代人确证恩宠与救赎的关键,而一旦劳动的天职转由人工智能替代,当现代人的劳动伦理被卸载,他的灵魂救赎也就失去了附着。当“失业者”远离职业生活的锻炼,其宪法权利的根基也就受到了动摇。而人工智能则尤其因在自由职业与专业劳动领域(如医学、会计、律师、教师、新闻记者)的技术优势,就最有可能首先侵入作为新教伦理担纲者的市民职工的奋斗领域,从而篡夺作为现代宪法之核心代表者的理性经营者与理性劳动者的神圣伦理光环。现代资本主义“充满自信且冷静严谨的合法性精神”,其讲求形式主义和程序至上的严正而坚韧的律法精神,也就将遭致瓦解。 

弗兰克·帕斯奎尔(Frank Pasquale)的《黑箱社会》(The Black Box Society)为我们描绘的,例如金融算法和人工智能脱离人类的控制,当它们运作封闭式地自主判断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决策,势必将全面改变传统的市场、投资与风险概念,也将对金融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等领域带来深刻冲击。法律作为维护规范性预期的维度将发生改变,它所关注的不再只是个人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合理期待或正义感,而需要考虑如何从暗箱操作的人工智能那里识别它特殊的规范性维度,以及它如何区别于人类的道德和伦理向度,从而才可能形成新的社会建模和连接。“法律人”的概念将不同于以往,而智人如何在新的技术条件下依然作为社会系统的接触锚点,有资格来支配和分配非人行动元的行动?是否会陷入另外一种危险的可能:相比人工智能,现代人早已沦为韦伯所批判的“传统主义”,充斥着非理性的冲动、怠惰、纵欲、享乐、傲慢、激情、肉欲和本能,而这些志得意满已让现代人陷入永无宁日的矛盾和战争,远离曾支撑其“法律人格”锻造的资本主义精神。新教伦理早已枯萎,被世俗的算计和享乐取代。现代人由于丧失了那将其整个生活方式彻底理性化的能力与意志,无法再增进神(社会系统)的荣耀,而终将遭遇淘汰。

新教伦理驱逐了中世纪的欧坦老鼠,而未来经过神经元改造抑或人工智能强化的机械人军团,则可能站上审判台。AI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矛盾连结,将可能取代韦伯的著名论断。因为,人工智能在某种程度上更亲和韦伯新教伦理的行动者理想,它拥有更切实的资本主义计算精神和严峻克制的风格,可以摆脱人类世界一切非理性情感和欲望的纠葛,从而无障碍地开发和利用地球资源乃至发起星际殖民。当这一奇点降临,现代人类是否也将陷入欧坦老鼠同样的历史命运?而在这惊人发展的终点,是否如同韦伯所说,将有全新的先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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