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所肖飒:重读“9.4代币公告”,不可淡忘的这些点

36氪的朋友们·2018-04-03 14:22
9.4公告告诉你的那些事儿

编者按:本文转自 肖飒lawyer(Id:lawyer_xiaosa),36氪经授权转载。

近来,区块链项目依然如火如荼,有朋友说没有币就没有区块链的未来;有前辈提出“无币区块链”,重读去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许,有些细节值得我们重新学习。

1代币发行的本质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其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文件原文)

翻译成常见法律罪名,ICO代币发行融资涉嫌的罪名包括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66条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按照易发案顺序排列)

按照权威人士的观点,ICO在我国的定性已盖棺定论,没有可以讨价还价的空间。之前有记者朋友找我们问,是否未来ICO会合法放开,我们认为可能性很小。

2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地位尴尬

公告指出,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也就是说,业内所称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代币兑换为人民币的业务,不得从事币与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我们理解更不能参与其中作为“做市商”或操纵币值。

有业内老友询问,既然2013年对比特币的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中国国民持有比特币并不违法。那么,我们为这些持有虚拟货币的人提供“买卖信息”,做一个中介服务,可以吗?从公告来看,我们认为:不可以。

3社会公众,警惕风险

一夜暴富,90后亿万富豪,各种鸡血词汇刺激着大众的神经。我们身边也有不少朋友跃跃欲试,甚至热情投入其中。对于这些朋友,还是要做一些善意提醒。

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被诈骗)、经营失败风险(市场风险)、投资炒作风险(被割韭菜),但归结为一点,那就是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前几日,某交易所出现“数据回滚”,有投资人损失10%欲维权,咱们略作分析。

如果采用合同违约的案由起诉,查看注册协议,确有不可抗力和相应条款许可平台可以采取“非常手段”,因此,出现黑客攻击或异常合约问题,当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处置,合同法也许走不通;如果按照侵权的思路,那么,作为原告要承担非常沉重的举证责任,除非内部员工,外部人员很难找到企业违规侵权的证据,这条路也不好走。还有人直接要去报案,案由是非法经营罪,但是整条船都沉了,船客又有什么好处

综上,代币发行重新抬头,各地金融监管机关也在严密观察,此时,业内朋友应当重读去年9.4代币发行公告,以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僭越法律法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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