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36氪四川的朋友们·2019-09-18 14:00
资助经费来源于成都市武侯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金的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评审和咨询作用。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武侯区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若干政策》(成武府办发﹝2019﹞23号),确保政策实施依法合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资助经费来源于成都市武侯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金的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评审和咨询作用。

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局监督和区审计局审计。

第二章 人才引进培养资助

第一条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武侯区创新创业,积极培育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经评审认定,对引进的团队最高给予800万元的资助,对引进的人才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资助。

按照《成都市武侯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条鼓励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鼓励毕业5年内的优秀青年大学生带技术、带项目到武侯区创新创业,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万元经费补助。

按照《武侯区知名企业高管与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创新创业。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在武侯区内创新创业,对国内外高校院所硕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才以及科研院所教授、研究员,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武侯区新领办企业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经费支持的,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科技创新科。

(二)申报条件:

获得成都市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双创人才(高校院所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家限制或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许可资质等);

3.获成都市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和资助资金到帐证明。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市级到位资金1:1比例资助,市级到位超过20万的按20万配套。

第三章“双创”载体建设资助

第四条引导和支持区内各类主体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的费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给予最高40%不超过300万元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载体是指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以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助推新经济发展、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宗旨的各类创新载体;

2.改(扩)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标准;

3.申报主体需获得武侯区区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改扩建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涉及国家限制或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许可资质等);

3.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的费用,需出具由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资助标准:

在载体正式运营6个月后,根据其运营情况(包括地企共建协议完成情况、上年度税收地方留存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数量、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数量等指标)经评审为良好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建设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补助,评审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建设费用40%最高300万元经费补助。

第五条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载体运营机构一次性15万元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个月及以上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2.创新创业载体应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1)创新创业载体应以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为其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创业服务,帮助创业团队将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

(2)创新创业载体应具备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创业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的能力;

(3)创新创业载体可供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且入驻的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创业团队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应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及其他重点产业相关领域。创新创业载体能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一定时限内的免费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4)创新创业载体应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5)获得区级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纳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对连续两年评审不合格或未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载体运营绩效等相关数据的区级载体,摘牌其区级创新创业载体资质且不再支持其申报本政策第三章政策条款和市级以上载体政策申报推荐的资格。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区级认定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场地证明材料(场地租赁、购买协议,租金支付或购买票据等);

4.创业团队或企业入驻证明材料(入驻协议、入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租金支付票据),入驻清单(需载明创业团队或企业名称、入驻时间、场地面积等信息)。

(四)资助标准:

对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一次性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5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支持区内创新创业载体从苗圃、孵化器到加速器、产业园区的梯度发展,对区内获得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市级相关补助的,一次性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支持对象为获得成都市新建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的创新创业载体;

2.申报主体需获得武侯区区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获成都市新建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的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和资助资金到帐证明。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市级到位资金1:1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对区内已建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服务企业的数量,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市级相关补助的,给予运营机构当年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30万元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支持方向一:市级运营补助配套支持类

1.申报条件:

(1)支持对象为获得市级运营补贴的创新创业载体;

(2)申报主体需获得武侯区区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2.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运营补助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获成都市已建创新创业载体运营补贴的载体,提供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和资助资金到帐证明。

3.资助标准:

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载体,按市级到位资金1:1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三)支持方向二:区级绩效评优类

1.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为获得武侯区区级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

2.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区级评优类)资助申报书;

(2)载体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场地证明材料(场地租赁、购买协议,租金支付或购买票据等)。

3.资助标准:

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载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八条鼓励创新创业企业入驻区内经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在经区级认定的各类载体内新注册落户的高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根据团队综合能力、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综合评估结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资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科技创新科。

(二)申报条件:

1.支持对象为区内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

2.高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是指在知识产权、销售收入、融资金额、企业资质等方面具备高成长性,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含种子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四川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四川省行业“小巨人”企业其中任一资质的企业;

3.申报时提交高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属迁入的企业,以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时间为准;

4.单个高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只可统计一次;

5.申报主体需获得武侯区区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企业入驻类)资助申报书;

2.载体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高成长性企业入驻载体的证明文件;

4.高成长性企业证明材料(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四川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四川省行业“小巨人”企业其中任一资质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新经济种子企业每家10万元、四川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每家20万元、新经济准独角兽及以上企业或四川省行业“小巨人”企业每家30万元给予资助,每个载体单次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对区内新注册成立或获得市级以上认定并快速发展的创新创业载体,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多连续5年的房租补助,1000平米以内按实际租金的60%最高60元/平方米?月,超出1000平米的部分按实际租金的40%最高40元/平方米?月,每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150万元。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为:

1.本政策实施后在区内新注册成立并获得区级载体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

2.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房租补贴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获得区级以上认定的载体,应额外提供相关认定材料;

3.场地证明材料(场地租赁、租金支付票据等);

4.企业在孵证明材料(入驻协议、入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入驻清单(需载明企业名称、入驻时间、场地面积等信息),孵化成绩证明材料(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创办人员团队、销售额、资质、资本市场挂牌证明等材料)。

(四)资助标准:

根据载体运营情况(包括入驻企业知识产权数量、由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数量、入驻企业累计销售收入、累计获得融资情况、入驻企业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级及以上军工保密企业资质情况、上规入库企业数量、挂牌上市企业数量等),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载体,按实际面积和实际租金进行补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引进来。对新引进的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武侯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或已建载体达到知名创新型孵化器标准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给予运营机构最多三年每年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外知名创新创造服务机构、国家985,211重点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行业100强企业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创新型载体或主体在武侯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营机构;

2.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武侯区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双创载体聚集区的建设标准;

3.载体内实际孵化的企业(在孵化器内办公)数量及其税收解缴金额占统计企业总量和税收解缴总额均不低于50%;

4.已建载体应在满足同等标准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

5.申报主体需获得武侯区区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知名载体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武侯载体运营方获得品牌拥有方的明确授权书;

4.根据当年申报要求提供载体运行情况报告;

5.不同类型的载体申报知名载体需分别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新引进的载体需提交:

①武侯区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街道、载体在武侯区运营机构所签署三方协议(合同)文件;

②知名载体品牌方所开展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业活动、获得国家、省颁发的各类孵化或创新创业方面的荣誉证明材料。

(2)已建载体需提交:

①孵化或加速的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帮助孵化或加速的企业上市、获得高企资质、获得投融资、获奖情况等;

②提供服务的场地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的证明文件;

③上一年度所孵化或加速的企业合计区级留存部分税收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1.对于新引进的知名载体,按照签署的三方协议执行,第一年知名载体补助分两批拨付,在孵化器孵化模式和运营思路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后,给予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当年运营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剩余部分补助;第二年和第三年补助均在完成当年运营绩效考核通过后进行拨付;

2.对于已建的知名载体,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其上一年度在武侯的实际贡献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一年一评;

3.对于连续三年获得补助,或在获得补助后次年未达到资助条件的载体,本条政策自动终止,不可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引进和培育成长性强的项目入驻。对新注册成立的创新创业载体,载体内孵化企业年度贡献总计达到50万元以后,经核定,前两年按其对武侯区实际贡献所得给予100%经费补助,第三年给予80%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武侯区新注册登记和解缴税收,并获得区新经济局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

2.由创新创业载体所属的街道或武侯新城管委会为牵头单位,负责对载体内入驻(含虚拟孵化)的企业或团队在武侯区实际贡献数据进行核定并汇总;

3.以创新创业载体为申报单位,载体内的企业上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

4.载体内实际孵化的企业数量及其税收解缴金额占统计企业总量和税收解缴总额均不低于50%。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政策扶持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载体所属街道核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内企业在武侯区实际贡献汇总表及各企业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四)资助标准:

1.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前两年按其对武侯区实际贡献所得给予100%经费补助,第三年给予80%经费补助;

2.对于连续三年获得补助,或在获得补助后次年未达到资助条件的载体,本条政策自动终止,不可再次申报;

3.此条政策与第十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成功转化一项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给予载体5万元补助,每个载体每年最高200万元。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科技创新科。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区新经济局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

2.申报对象配备专业管理团队,运营单位组织架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3.申报对象为入驻企业实际提供了各类成果转化服务,帮助项目成果成功转化并产业化,形成了销售或服务收入;

4.实施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主体应在申报载体内注册,且有效运营一年以上;

5.申报的科技成果符合属于我区主导产业及其他重点产业相关领域。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服务效果类)资助申报书;

2.武侯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资料;

3.涉及企业的入驻证明材料;

4.载体辅导成功的科技成果转换或产业化项目清单及转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成果评价证明、产品检测证明、技术交易合同、产品销售或服务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

5.创新创业载体和涉及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其他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载体,单个成果产生的销售额达到300万或技术交易额达到500万的,按照每个5万元给予补贴,单个载体每年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区域孵化梯度发展。按照“两核共振”原则,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顺利毕业并入驻区域内产业园区的高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根据其毕业前两年内对武侯区的实际贡献,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科技创新科。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自本政策实施后从磨子桥新经济街区毕业并入驻武侯区西部智谷产业园区的高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

2.申报企业应自行在有关税务部门开具企业纳税证明。由申报企业毕业前入驻的创新创业载体所属的街道,负责对毕业企业在武侯区实际贡献数据进行核定;

3.申报企业应在从毕业前取得本政策第八条对“高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所要求资质。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创新创业企业(政策扶持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高成长性企业证明材料(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四川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四川省行业“小巨人”企业其中任一资质证明材料);

4.申报企业纳税证明文件及毕业载体所属街道核定的申报企业在武侯区实际贡献核定文件复印件;

5.企业从区内创新创业载体毕业及入驻区内产业园区的的证明材料(入驻协议复印件、租金支付凭证、毕业证明等);

6.其他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其毕业前两年内对武侯区的实际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校院企地协同创新创业资助

第十四条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带动创新创业。对大企业大集团担任高管职务或负责核心技术的骨干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武侯区新领办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补助;对投资区内创新创业企业的大企业大集团,按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购买区内创新创业企业的产品、服务、技术的大企业大集团,按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科技创新科。

(二)支持方向一:大企业骨干创业类

1.申报条件:

(1)政策支持对象为在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年营业收入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电子商务类企业年营业收入5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担任高管职务(区域经理及以上)或负责核心技术(区域研发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骨干人才在我区兴办的创新创业企业;

(2)申报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

(3)主要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区主导产业及其他重点产业相关领域。

2.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大企业创新(骨干创业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申请人身份证件、任职履历及曾在大企业大集团担任高管职务或负责核心技术的证明材料;

(4)企业团队综合能力、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佐证材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简历和业绩证明材料、商业计划书、知识产权证明、企业技术水平和发展前景证明材料,销售收入或税收凭证)。

3.资助标准:

对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方向二:大企业投资类

1.申报条件:

(1)政策支持对象为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电子商务类企业年营业收入5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

(2)被投资企业为区内非关联的创新创业企业。

2.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大企业创新(投资类)资助申报书;

(2)投资及被投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非关联企业声明(双方盖章);

(4)投资到账和股权变更等证明材料。

3.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该大企业大集团对区内企业年度投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方向三:大企业购买产品类

1.申报条件:

(1)政策支持对象为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电子商务类企业年营业收入5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

(2)申报年度该企业向区内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购买了产品、服务、技术,且累计交易额不少于200万元。

2.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大企业创新(交易类)资助申报书;

(2)交易双方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非关联企业声明(双方盖章);

(4)付款到账和购买协议等证明材料。

3.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该大企业大集团对区内企业年度购买产品、服务、技术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对在武侯区实施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的企业,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经费支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科技创新科。

(二)申报条件:

1.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武侯区注册登记和解缴税收,并将科技成果向区内转移或在区内转化落地的企业;

2.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成都市科技局核定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经费支持。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成都市科技局补助立项文件和资助资金到账证明。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市级到位资金1:1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六条支持高校院所深化科技成果改革,对完成确权并在武侯区内转移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按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该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最高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科技创新科。

(二)申报条件:

1.相关职务科技成果已由主要完成人与其所在单位完成分割确权,产权清晰;

2.相关职务科技成果已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作价入股等市场化方式向区内非关联企业转移转化。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资助申报书;

2.受让科技成果的企业证照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高校院所出具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证明文件;

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证明文件;

5.非关联企业声明(双方盖章);

6.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材料;

7.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该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一次性奖励,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执行。

第十七条支持培养以加快校院企地融合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目标的技术经纪人。对当年累计组织10人以上参加省、市级技术经纪人培训的各类主体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对促进我区企业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科技创新科。

(二)支持方向一:组织技术经纪人培训类

1.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区内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2)培训对象为在申报主体缴纳社保的在职员工;

(3)培训活动须由省、市级相关主管单位主办,申报时相关培训活动已完成;

(4)同一培训对象参加的同一培训每年只能由一家市场主体申报一次补贴。

2.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技术经纪人资助申报书(培训类);

(2)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企业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类: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协会类: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组织参加省、市级技术经纪人培训的活动通知、报名表等培训证明文件;

(4)培训人员清单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保花名册;

(5)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3.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20人的按2万元执行。

(三)支持方向二: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类

1.申报条件:

(1)支持对象为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

(2)技术经纪人在区内注册的技术转移机构入职,社保关系正常未中断;

(3)技术经纪人已帮助区内企业完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且项目落地于区内;

(4)对于同一技术交易合同,技术经纪人与其所在的技术转移机构不得重复申报武侯区科技资金奖励。

2.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技术经纪人资助申报书(促成转化类);

(2)技术经纪人所在的技术转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经纪人社保关系证明;

(4)技术经纪项目所涉及的、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证明材料;

(5)技术转移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发票及服务对象营业执照;

(6)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及付款凭证(需全部付款完毕);

(7)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3.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执行。

第十八条鼓励境内外知名高校在区内设立校友会。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20万元启动经费。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校友会须经依托高校授权设立或经相关部门批准;

2.申报启动经费需提供同武侯区政府或区级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或合同;

3.校友会需在武侯区内设立固定的办公场地;

4.境内知名高校以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境外知名高校以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200位、中国两岸四地大学排名前50位为准。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高校校友会资助申请书;

2.校友会经高校授权或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

3.校友会成立挂牌的印证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双创”平台建设资助

第十九条支持区内各类机构建设开放共享的公共检测、分析实验、公共交易、检测认证、共享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武侯区评估认可、运转良好的武侯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贴。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科技创新科。

(二)申报条件:

1.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武侯区设立并为武侯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技术平台所有者;

2.申报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应具有公共性、开发性和资源共享性;

3.公共技术平台应有专门团队负责,有固定场地和固定设备,具备为创新创业企业服务的能力;

4.申报年度服务区内创新创业企业超过50家。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双创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类)资助申报书;

2.企事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平台服务能力证明资料(平台主要项目、功能、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资料及权属证明);

4.平台运营情况的佐证资料(提供对外服务的合同、发票、财务往来证明及清单等);

5.其他所需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申报平台的年度服务性收入的20%给予平台最高20万元补贴。

第二十条支持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区内运行良好的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科技金融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根据其运营效果,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定后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科技创新科。

(二)申报条件:

1.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武侯区内设立的为武侯区内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各类科技服务的服务机构;

2.申报对象应设立专门团队,申报年度对接服务量超过50次。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双创平台建设(科技服务类)资助申报书;

2.企事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运营情况佐证资料(提供对外服务的合同、发票、财务往来证明等);

4.服务能力、服务企业数量、服务企业满意度等证明材料;

5.其他所需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申报年度营业额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第二十一条支持企业建立创新研发平台。对新建或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和取得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科技创新科、工业经济科、科协综合部。

(二)申报条件:

企业建立的创新研发平台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证。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支持企业创新(企业资质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各项创新研发平台认定的批文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退回)。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标准执行。

第六章 国际合作创新创业资助

第二十二条对区内新注册落户的海外离岸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站补助;对区内高校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在海外设立的离岸创新基地工作站、服务站,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建站补助;根据海外离岸创新基地、工作站、服务站实际运营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综合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支持方向一:海外离岸创新基地建站补贴

海外离岸创新基地是区内注册、海内外经营,以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配套成熟完善的空间载体为基础,构建的具有引才引智、创业孵化、专业服务保障为功能的国际化综合性创新创业平台。

1.申报条件:

(1)海外离岸创新基地应是在武侯区注册登记、税收解缴关系在武侯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2)用于开展孵化的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专职管理运营人员不少于4人,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

(3)外资持股比例10%以上,运营团队中外籍人员占比30%以上,在孵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进行国际技术合作的企业不少于2家。

2.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国际合作(海外离岸创新基地类)资助申报书;

(2)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落户武侯区证明材料(有关注册登记材料,投资协议、设计方案、建设方案、施工合同、租房协议、房屋产权证书、装修发票、设备购置合同,相关资金往来支付凭据等);

(3)运营团队情况及外资企业入驻情况证明材料;

(4)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3.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站补助。

(三)支持方向二:离岸创新基地工作站、服务站建站补贴

离岸创新基地工作站、服务站是区内高校院所、企业在海外依法设立的、利用当地资源从事创新创业工作,将招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或引进海外先进科技成果落地武侯区转移转化作为主要运营内容的机构。

1.申报条件:

(1)专职管理运营人员不少于2人;

(2)用于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和资源引进的办公场地不少于100平米,并已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

2.申报运营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国际合作(离岸工作站类)资助申报书;

(2)离岸创新基地工作站、服务站建站证明材料(有关注册登记材料,投资协议、设计方案、建设方案、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相关资金往来支付凭据等);

(3)海外常驻专职管理运营人员证明材料;

(4)已引进人才或项目团队的证明材料;

(5)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3.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建站补贴。

(四)支持方向三:海外离岸创新基地,离岸创新基地工作站、服务站综合补助

根据海外离岸创新基地,离岸创新基地工作站、服务站运营情况,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团队、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经评审,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综合补助。

1.申报条件:

(1)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部分,海内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应作为主要创办人(股权一般不低于30%)带项目、资金、技术来武侯区创业,本人全职在武侯区创新创业3个月以上。

(2)引进海外项目部分,研发项目或产业化项目应在武侯区注册落地,且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

(3)引进海外知识产权部分,相关知识产权应来源清晰,无权属纠纷,且已完成报关手续。

2.申报材料:

(1)武侯区国际合作(离岸基地综合补助类)资助申报书;

(2)对引进人才类应提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质证明材料、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武侯区投资、创业、服务等证明材料;

(3)对引进外资项目类应提供:项目资本证明材料、研发类项目投入证明材料、产业化类项目销售证明材料等;

(4)对引进海外知识产权类应提供:海外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引进合同、报关完税证明等材料;

(5)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3.补助标准:

(1)获得认定补助标准:

对获得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认定的“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2)运营补助标准:

根据载体运营情况,经评审后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3)人才类补助标准:

引进海内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重点人才,根据其项目对武侯区的产业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4)项目类补助标准:

引进研发项目的,按项目在武侯区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引进产业化项目的,按项目实现销售收入的3%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只能选择申报一个类别,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5)知识产权类补助标准:

通过知识产权受让和入股的方式,引进海外知识产权到武侯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内企业转移转化的,根据专利引进合同,按照交易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次引进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6)申报年度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人才、项目、知识产权补助只可申报一次。

第二十三条支持建立国际性研发机构。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境)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在武侯区建立的国际性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补助,并按实际租金支出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房租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政策支持对象是本政策实施后由世界500强企业、世界100强大学、世界100强科研机构在武侯区内建立的国际性研发机构。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国际合作(研发机构类)资助申报书;

2.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研发机构注册和资质证明材料;

4.研发机构在场地建设、能力构建、技术引进、研发和企业经营等方面的财务证明材料;

5.研发机构运营管理团队综合能力、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佐证材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简历和业绩证明材料、研发项目立项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水平和发展前景证明材料,销售收入或税收凭证);

6.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合作、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成效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经区新经济局审核认定后,按申报时该研发机构累计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等方面投入经费的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贴,并按实际租金支出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房租补贴。

第二十四条支持建立国际性交流合作机构。对区内新建和引进的以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引进国外各类优质资源为主要运营内容的国际科技服务、技术转移和交流合作机构,经认定给予3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助,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根据其各类资源引进情况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政策支持对象应为本政策实施后在区内新注册的各类国际交流合作机构;

2.在区内新经济局指定区域有固定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

3.机构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在主营业务方面与10个以上国(境)外机构、企业签署合作协议。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国际合作(交流机构类)资助申报书;

2.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3.与国(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复印件;

4.团队人员证明资料;

5.场地使用证明、装修投入证明材料(并提供审计报告);

6.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引进国外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等成效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1.经区新经济局审核认定后,前三年按实际房租支出给予全额补贴,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第四到五年,经评估后,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的50%给予补贴;

2.根据实际装修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

3.运营满1年后,根据其引进各类资源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支持方向三的各项标准,经评审给予最高300万元经费补助。

4.本条政策与第二十二条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支持创办外资创新创业企业。对在武侯区注册资本实缴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创新创业企业,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助;给予300平方米以内、单价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房租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政策支持对象为本政策实施后在武侯区内新注册,实缴1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外资持股比例30%以上且实缴1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中外合资创新创业企业。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国际合作(外企资助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股权结构证明文件;

4.场地使用证明、装修投入证明材料;

5.企业团队综合能力、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佐证材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简历和业绩证明材料、商业计划书、知识产权证明、企业技术水平和发展前景证明材料或税收凭证);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根据企业的技术能力、知识产权、销售收入、融资金额、企业资质等进行评定,按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的一次性启动补助;前三年按实际租赁面积和价格给予单价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最多300平米的房租补贴。

第七章 科技金融服务资助

第二十六条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区内企业,对当年投资2家及以上企业的基金投资机构,按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政策支持对象在申报年度内对武侯区内创新创业企业投资数量达2家及以上;

2.被投资的企业应是在武侯区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武侯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3.被投资企业应符合武侯区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4.投资机构投资区外企业,且在投资当年将其引入武侯区的,享受本政策。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科技金融(基金投资类)资助申报书;

2.投资机构及被投资创新创业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3.投资机构出具的股权投资协议及资金流水证明等证明材料;

4.其他所需材料。

(四)资助标准:

经区新经济局审核认定后,按当年实际投入企业的2%给予投资机构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二十七条设立武侯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吸引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并引入专业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对区内符合投资要求的高成长性企业和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进行投资。

第八章“双创”活动开展资助

第二十八条鼓励武侯区内各类服务机构承办国家、省、市、区重大创新创业活动,对于承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机构,活动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全市、全区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服务机构,活动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企业参加创业创新活动(承办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组织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活动方案、活动宣传材料、活动取得的良好宣传效果并为知名媒体采用报道的佐证材料等;

4.由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审计报告;

5.由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对企业参会活动情况及组织成效进行说明,并提出资助比例的建议。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活动经费支出审计报告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代表武侯区参加各类由政府主办的全国性创新创业展会活动,活动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按单户企业参会综合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企业代表武侯区参加各类由政府主办的全国性创新创业展会活动,活动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企业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参会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参加由政府主办的全国性重大创新创业活动方案、活动宣传材料、活动取得的良好宣传效果并为知名媒体采用报道的佐证材料等;

4.由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审计报告;

5.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参会活动情况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资助审批意见。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参会综合费用支出审计报告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资助。

第三十条鼓励创新创业载体、企业和团队代表武侯区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前三名的参赛企业和团队,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区新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创新创业载体、企业和团队代表武侯区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活动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

(三)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武侯区企业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大赛获奖类)资助申报书;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个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后退回);

3.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活动方案、活动宣传材料、活动取得的良好宣传效果并为知名媒体采用报道的佐证材料等;

4.由各级政府颁发的大赛获奖证书或规范性文件;

5.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参赛情况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资助审批意见。

(四)资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对国家级奖项获奖前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9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奖项获奖前三名分别给予8万元、7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市级奖项获奖前三名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的奖励。

第九章 申请资助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发布通知。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实际情况,发布申请资助通知。

(二)归口单位审核。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需经企业注册登记地的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武侯新城管委会初审合格并同意上报。

(三)评审流程。区级相关部门受理资助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助建议方案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项目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分批下达资助文件并拨付资助经费。评审节点后申报的资金申请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四)材料提交。申请资金资助单位,应当以纸质(A4纸张,按照需提供材料顺序双面装订成册一式1份)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申报材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现场查验。

(五)资金拨付。资助经费按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的渠道下达到武侯区新经济局后组织拨付。

第十章 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创新创业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由其所在街道负责追回已拨付项目财政资金,并取消其申报武侯区创新创业资助资金资格;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2年内不得申报武侯区创新创业资助资金。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细则实施期间,原有区级双创政策与本细则意见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武侯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三)本细则所涉资助、补助金额均为税前。

(四)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以内”、“最高”、“最多”、“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五)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对“新建”、“新认定”及各类获奖配套及活动的支持时限均以《武侯区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若干政策》(成武府办发[2019]23号)印发日,即2019年4月24日之后为准。

(六)本细则由武侯区新经济局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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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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