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措施

36氪重庆的朋友们·2019-09-18 17:42
首次参评被评定为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引导两江新区旅游市场快速发展,促进两江旅游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结合新区旅游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两江新区全域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由新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涉旅单位进行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的涉旅单位,以及两江新区直属涉旅企业。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建制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水土镇、复兴镇、龙兴镇、石船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本办法所称涉旅单位,指经两江新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旅游相关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景区、酒店、旅行社等。

第三章 扶持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旅游品牌奖

(一)创建奖

1. 首次参评

(1)首次参评被评定为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2)首次参评被评定为市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

(3)首次参评被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酒店,分别奖励300万元、600万元。经认定达到四星级、五星级标准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0万元;通过星级评定后,再奖励100万元。

(4)首次参评被评定为国家3级、2级、1级的非国有博物馆,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5)首次参评被评定为四叶级绿色饭店、五叶级绿色饭店的旅游酒店,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

(6)首次参评被认定达到银宿级、金宿级标准的旅游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2. 保级补助

(1)已取得AA级及以上的旅游景区,每年复核合格的,按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分别给予运行补助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已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酒店,三年期满后重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酒店的,分别给予运行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3)已被评定为国家3级、2级、1级的非国有博物馆,每两年复评合格的,分别给予运行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3. 升级补差

升级的旅游景区、旅游酒店、非国有博物馆按照梯次补齐奖励差价。

(二)荣誉奖

1. 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全国旅行社集团二十强、全国利税贡献二十强旅行社、入境接待三十强旅行社等国家级荣誉,每项奖励30万元。

2. 获得重庆市旅游工作先进单位等市级荣誉,每项奖励5万元。

3. 被市级部门评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研学示范基地、乡村旅游示范点等,每项奖励5万元。

第五条  旅游营销奖

(一)营业增收奖

1. A级景区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含)~5%的,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5%(含)~10%的,奖励10万元;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2. 旅游酒店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含)以上,且年增幅分别高于当年直管区住餐营业额增幅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含),奖励10万元;高于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奖励20万元。

3. 旅行社年营业收入在0.5亿元(含)~0.8亿元的,奖励5万元;0.8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8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游客组织奖

1. 组织招徕境内外团队游客(单团游客不少于10人)来两江A级景区或研学旅游基地游览,全年累计人数达10万人次以上(含)、20万人次以上(含)、30万人次以上(含),分别奖励A级景区或研学旅游基地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2. 组织招徕境内外团队游客(单团订房不少于3间)来两江旅游,并在新区经认定达到三星级标准(含)及以上酒店住宿1晚(含)以上,全年累计人数达4000人次以上(含)、8000人次以上(含)、12000人次以上(含),分别奖励酒店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展会补助

1. 涉旅单位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展销会、交易会,或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按场地租赁费50%补助,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 承办政府部门指定的或经申请认定的文旅节庆活动,每次补助5万元~10万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

3. 经认定达到三星级标准(含)及以上酒店承接政务会议、商务会议,单次会务费用(包括会务费、租赁费、住宿和餐饮)超过20万元(含)以上,按会务费10%补助,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旅游商品开发奖

(一)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从高到低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在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从高到低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四章 扶持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两江新区旅游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审批流程

(一)数据统计日期截至上年12月底。游客组织奖数据报送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所有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月,集中审查时间为4月,兑现扶持资金时间为6月。

(二)申报单位将有效证明材料报两江新区旅游主管部门初审,两江新区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后报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审定。扶持资金由两江新区财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获得扶持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经认定达到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准”,指参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准认定的等级,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四叶级绿色饭店,五叶级绿色饭店”,由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会议”,指省级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确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包括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智博会”等重要国际会议,承接单位由政府部门文件明确;“商务会议”,指企业举办以营利、宣传、交流为目的的会议,包括行业峰会、新闻发布会、商业论坛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扶持范围:

(一)近3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申报年度内因严重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包括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

(三)申报年度内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五)对两江新区重大活动、重要任务不支持、不配合。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核实,全额收回扶持资金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通报批评,永久取消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等个人扶持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相关数据均以统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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