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36氪山东的朋友们·2019-10-17 12:03
入推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落实全区“2311”总体工作思路,推动六大主导产业高端化、集群化发展

为深入推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落实全区“2311”总体工作思路,推动六大主导产业高端化、集群化发展,规范政策实施程序、明确部门职责,根据《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制定本细则。

一、鼓励“四新”企业落地落户

1.申报说明:

本条适用于红岛经济区新引进落户且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四新”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四新”企业,企业须在红岛经济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项目公司)并按要求签订红岛经济区投资项目协议。申报单位尚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奖励标准按申报时实际到位资金予以兑现,后期缴足注册资本的,可申请补足奖励标准差额。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验原件);

(3)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原件),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

(4)项目实施计划书或可研报告;

(5)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经发促进局,联系电话:0532-66966993

二、鼓励“四新”企业快速发展

1.申报说明:

本条及后续条文所称“财源贡献区级实得”是指企业缴纳增值税的24.5%及企业所得税的19.5%(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新政策执行),数额认定以红岛经济区统计部门、税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申报材料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验原件);

(3)当年公司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经发促进局,联系电话:0532-66966993

三、做大做强软件信息产业

(一)软件服务外包

1.申报说明: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承接业务;对新设立(2017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以服务外包业务为主业(服务外包业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的红岛经济区内企业(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红岛经济区),且企业纳入青岛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软件业务以按照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及青岛市“企业软件直报系统”数据为准)

支持标准:对以软件服务外包业务为主业的软件与信息技术企业,设立后一年内承接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达200万(包含200万元,下同)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4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6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达到8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设立后两至五年内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执行金额比上年度增量每增加3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数据为准)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验原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本地上年度纳税(含免税)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4)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发票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政策咨询:

软件产业部,联系电话:0532-66966896

(二)人才培训

1.申报说明:

对经认定市级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的区内培训机构,年培训软件信息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给予相应补贴。

支持标准:对经认定市级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的区内培训机构,年培训软件信息人才与红岛经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一年,且未享受过相关人才培训政策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连续支持3年。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验原件);

(3)教育培训机构认定有关资质文件;

(4)培训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5)培训机构与委托方(机构、院所、个人)签订的培训协议;

(6)用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政策咨询:

软件产业部,联系电话:0532-66966896

四、鼓励集成电路项目落地

(一)申报说明:

1.对集成电路新建制造类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

(1)经我区认定符合国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符合“四新”企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包含但不限于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备研发生产、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2)企业须在红岛经济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迁移至红岛经济区。

(3)企业实际投入资金主要为企业在红岛经济区新建或新增的设备、软件和厂房建设等资金投入,并提供发票等有效证明文件,经专家评审认定后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按比例给予支持。

(4)企业申请资金补贴将按照企业新建或新增建设内容进度分年限进行拨付,具体拨付金额和拨付时间将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进行“一事一议”决策。

2.自投产年起,按照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实得部分,前五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1)经我区认定符合国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符合“四新”企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包含但不限于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备研发生产、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2)企业须在红岛经济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迁移至红岛经济区。

(3)企业须在红岛经济区新建或新增建设内容,给予相应税收奖励须与企业承诺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挂钩,若未完成相应承诺须按照比例进行核减,具体拨付形式和标准将根据企业建设内容进行“一事一议”决策。

(4)企业按照年度申报税收奖励政策,提报相应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票据等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会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5)本条及后续条文所称“财源贡献区级实得”是指企业缴纳增值税的24.5%及企业所得税的19.5%(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新政策执行),数额认定以红岛经济区统计部门、税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申报材料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对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额度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经我区认定符合国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符合“四新”企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

(2)企业须在红岛经济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迁移至红岛经济区。

(3)企业须在3年内将企业注册资金全部到位,且企业注册资本金全部用于在红岛经济区项目,主要用于企业购置软硬件设备等投入。

(4)给予企业相应补贴须与企业承诺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挂钩,若未完成相应承诺须按照比例进行核减,具体拨付形式和标准将根据企业建设内容进行“一事一议”决策。

(5)企业按年度申报,并提报相应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予以拨付。

4.自企业注册之日起,按照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实得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

(1)经我区认定符合国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符合“四新”企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

(2)企业须在红岛经济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迁移至红岛经济区。

(3)企业须在红岛经济区新建或新增建设内容,给予相应税收奖励须与企业承诺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挂钩,若未完成相应承诺须按照比例进行核减,具体拨付形式和标准将根据企业建设内容进行“一事一议”决策。

(4)企业按照年度申报税收奖励政策,提报相应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票据等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会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5.按照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4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研发支持,连续支持3年。

(1)经我区认定符合国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符合“四新”企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

(2)企业须在红岛经济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迁移至红岛经济区。

(3)企业按照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4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研发支持,连续支持3年。

(4)企业申请补贴的芯片产品为在红岛经济区研发产品且后续芯片应用端研发、生产、销售须在红岛经济区,如需申请知识产权须在红岛经济区申请。

(5)企业按照年度申报奖励政策,提报发票等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会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6.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3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1)经我区认定符合国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符合“四新”企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

(2)企业须在红岛经济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迁移至红岛经济区。

(3)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3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4)企业购买的IP核须用于红岛经济区研发产品,且该款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须在红岛经济区。

(5)企业按照年度申报奖励政策,提报发票等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会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7.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1)经我区认定符合国家集成电路平台认定标准,具备集成电路公共服务能力,且对区内企业给予优先使用和适当优惠价格。

(2)平台企业须在红岛经济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迁移至红岛经济区。

(3)根据平台建设规模、服务企业数量和服务业务规模,分年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和年限根据平台实际情况“一事一议”决策。

(4)平台公司按年度提报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企业数量和服务内容等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予以拨付。

8.对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的EDA工具服务、MPW、测试服务等各项共性服务,按照实际服务成果给予每项服务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补贴。对集成电路企业间设备共享给予支持。

(1)经我区认定符合国家集成电路平台认定标准,具备集成电路公共服务能力,且对区内企业给予优先使用和适当优惠价格。

(2)平台企业须在红岛经济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迁移至红岛经济区。

(3)对平台开展的EDA工具服务、MPW、测试服务等各项共性服务,按照实际服务成果给予每项服务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和年限根据平台实际情况“一事一议”决策。

(4)平台公司按年度提报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企业数量和服务内容等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予以拨付。

(5)对集成电路企业间设备共享给予支持。

(二)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验原件);

(3)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原件),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

(4)所有涉及资金投入数额认定,需提供发票等有效证明文件;

(5)企业按照年度申报税收奖励政策,需提报相应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票据等证明材料;

(6)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运营补贴,需按年度提报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企业数量和服务内容等证明材料;

(7)公共服务平台申报项目补贴,平台公司需按年度提报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企业数量和服务内容等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信息技术部,联系电话:0532-82020891

五、鼓励医疗医药研发创新

(一)对新药(含兽用药)按临床研发进度分阶段奖励

1.申报说明:

(1)申报条件

人用药:进入临床阶段的中药和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2、3(需做一致性评价的除外)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12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9、14类。(细胞治疗产品和基因治疗产品根据国家政策,资助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兽用药:进入临床阶段的中药和天然药物1-3类,化学药品1类,生物制品1类。

(2)支持标准

①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试验许可资助标准: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5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30万元;

②进入Ⅰ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10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80万元;

③进入Ⅱ期临床试验资助标准: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分别资助200万元;其他每项分别资助100万元;

④进入Ⅲ期临床试验资助标准: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30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150万元;

⑤兽用药品完成临床前研究,获得《新兽药临床试验批件》,每项资助10万元;

⑥兽用药品完成临床试验,获得《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每项资助100万元;

⑦完成新兽药评审,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资助标准为: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20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100万元。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及企业责任承诺书;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人用药:

(3)《药品注册申请表》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试验通知书》等临床许可证明。(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Ⅰ期临床试验委托研究机构的研究合同》、《Ⅰ期临床试验伦理审批同意批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证明”(提交复印件);

(5)Ⅱ期临床试验委托研究机构的研究合同、Ⅱ期临床试验伦理审批同意批件、“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证明”(提交复印件);

(6)Ⅲ期临床试验委托研究机构的研究合同、Ⅲ期临床试验伦理审批同意批件、药品评审中心同意继续开展Ⅲ期研究的沟通交流会会议纪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证明”(提交复印件);

(7)临床试验研究相关佐证材料(含药品评审中心出具的临床试验申请相关通知或提醒文件等)(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兽用药:

(8)兽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新兽药注册申请表》《新兽药临床试验批件》、《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新兽药注册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政策咨询:

生物制药部,联系电话:0532-66966793

(二)鼓励仿制药研发

1.申报说明

(1)申报条件

在进行一致性评价的3类、4类或已上市化学药品,以及前三家通过评价的品种(人用药)。

(2)支持标准

3类、4类或已上市化学药品在进行一致性评价过程中,完成临床前研究且进行临床试验备案的给予80万元奖励,实现投产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前三家通过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及企业责任承诺书;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备案号》、《药品注册批件》以及同一品种为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政策咨询:

生物制药部,联系电话:0532-66966793

(三)取得医疗器械临床批件

1.申报说明:

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批件,进入临床试验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医疗器械,给予每项200万元资助。

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所属权为红岛经济区企业,且相关医疗器械的营业收入和税收计入红岛经济区。

申报材料适用期间为政策适用期间当年完整年度。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临床试验研究相关佐证材料(含申请单位与临床研究机构签订的临床研究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相关材料;

(6)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将按有关要求执行。

3.政策咨询:

精准医疗部,联系电话:0532-68686286

(四)获得医疗器械证书

1.申报说明:

对获得三类或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在红岛经济区进行产业化的,根据获得注册证书的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内首创的三类医疗器械奖励300万元,非国内首创的三类医疗器械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创的二类医疗器械奖励200万元,非国内首创的二类医疗器械奖励100万元;国内首创的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奖励100万元,非国内首创的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奖励50万元;国内首创的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奖励50万元,非国内首创的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奖励10万元。

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所属权为红岛经济区企业,且相关医疗器械的营业收入和税收计入红岛经济区。

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红岛经济区落户生产的,自生产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年度一次给予该产品销售收入的5%、3%、1%等额奖励,每年给予同一产品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医疗器械注册证》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国内首创的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或国家一级科技查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或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成果评价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5)销售收入奖励需提供销售相关产品当年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列明细、附发票)等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7)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将按有关要求执行。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政策咨询:

精准医疗部,联系电话:0532-68686286

六、支持医药研发成果产业化

(一)对取得药品GMP证书并在本区进行产业化的生物医药企业进行奖励

1.申报说明

申报条件:取得新版药品GMP证书的生物医药企业,并在我区进行产业化(含兽用药)。

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GM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由兽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政策咨询:

生物制药部,联系电话:0532-66966793

(二)对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在我区进行产业化的企业进行奖励

1.申报说明:

申报条件: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在我区进行产业化的企业。

支持标准:

①人用药: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中药和天然药物2-4类,化学药品2类,治疗用生物制品2-5类,预防用生物制品2-4类,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中药和天然药物5-6类,化学药品3、4类,治疗用生物制品6-9类,预防用生物制品5-9类,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其他类,一次性奖励30万元。

②兽用药: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中药和天然药物2类,化学药品2类,生物制品2类,一次性奖励80万元;中药和天然药物3、4类,化学药品3-5类,生物制品3类,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其他类,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药品注册批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5)产业化当年的销售合同、订单、发票等(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政策咨询:

生物制药部,联系电话:0532-66966793

(三)支持企业进行相关认证

1.申报说明:

申报条件: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AAALAC(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首次获得国际GLP、GCP认证的企业和机构

支持标准: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AAALAC(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GLP、GCP认证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获得认证的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政策咨询:

生物制药部,联系电话:0532-66966793

(四)鼓励我区研发服务机构或经认定的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

1.申报说明:

申报条件:为本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且在我区注册的机构或者企业:经GCP、GLP认证的机构或者企业,CRO(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经认定的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可为我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或者企业。

此处服务仅指生物医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

支持标准:按年度累计实现服务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对象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服务合同、发票(以当年度对外提供服务发票金额为准)、银行付款单据等(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提供服务情况统计表(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时间统计)。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政策咨询:

生物制药部,联系电话:0532-66966793

(五)鼓励药品进入各级“药物目录”和“保险药品目录”

1.申报说明:

申报条件:最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

支持标准: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可给予每个产品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可给予每个品种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首次进入“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可给予每个品种8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首次进入“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可给予每个品种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国家、省、市最新出台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提交复印件,并标注企业产品所在位置);

(4)进入上述《目录》药品的《药品注册批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5)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3.政策咨询:

生物制药部,联系电话:0532-66966793

(六)鼓励取得国际认证

1.申报说明:

申报条件:新获得美国FDA认证、欧盟cGMP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

支持标准: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国际认证证书或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3.政策咨询:

生物制药部,联系电话:0532-66966793

(七)鼓励药品流通企业物流企业资质的

1.申报说明:

申报条件:对在我区注册的药品流通企业取得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现代物流企业资质的、医疗器械三方物流资质。

支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取得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现代物流企业资质的,医疗器械三方物流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无认证证书的需由市级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提交原件)。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3.政策咨询:

生物制药部,联系电话:0532-66966793

(八)取得新版医疗器械GMP证书的生物医药企业扶持政策

1.申报说明:

对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审核(取得十万级及以上洁净室(区)生产资质)或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并在本区进行产业化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检验报告(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相关材料;

(5)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将按有关要求执行。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政策咨询:

精准医疗部,联系电话:0532-68686286

(九)获得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美国FDA注册许可证、欧洲合格认证(CE)

1.申报说明:

对首次获得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美国FDA注册许可证、欧洲合格认证(CE)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国际认证证书及其中文译本(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相关材料;

(5)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将按有关要求执行。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政策咨询:

精准医疗部,联系电话:0532-68686286

七、发展壮大机器人、石墨烯产业

(一)对经认定的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予以扶持。

1.申报说明: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机器人生产企业。

以上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每年按照其销售机器人本体销售收入(含税)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多享受不超过三年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验原件);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上一年度销售的机器人本体清单、销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5)机器人在用户现场运行的照片。

3.政策咨询:

智能材料部,联系电话:0532-82020892

(二)鼓励企业提高行业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

1.申报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等智能装备集成应用示范项目企业。

以上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

支持标准:对经国家、山东省、青岛市三级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等智能装备集成应用示范的项目,按不高于采购工程款的10%给予应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仅可申请一项扶持补贴,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验原件);

  (3)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文件复印件;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等智能装备集成应用示范项目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4)智能装备集成应用示范项目相关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设备清单,现场应用照片。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

3.政策咨询:

智能材料部,联系电话:0532-82020892

(三)鼓励石墨烯企业规模发展。

1.申报说明:

在红岛经济区(红岛经济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材料企业;或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非独立法人新材料企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1)上一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等问题的单位;(2)上一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3)不符合红岛经济区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支持标准: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对应给予三个档次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首次奖励后三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再次奖励额为两档差额。

备注:本政策中年销售收入特指企业年石墨烯及先进碳材料产品及相关销售收入,企业其他销售收入不计算在内。

申报时间:每年7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一)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验原件);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上一年度销售的石墨烯相关产品清单、销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5)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政策咨询:

智能材料部,联系电话:0532-82020892

八、发展壮大互联网产业

1.申报说明:

本条第(1)款所称“线上交易额”是指线上自营交易及线上撮合产生的交易,交易额认定参照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台标准;本条第(2)款所称“通过跨境电商方式”是指跨境电商平台线上自营交易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平台认定参照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台标准。

2.提交材料:

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单位需提供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验原件);

(3)线上及线上磋商完成交易额发票等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互联网企业申请平台建设资金及出口补贴需提供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验原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海关备案登记证书;

(5)评审小组或第三方平台评审意见;

(6)申请省级或国家级平台资金扶持,提报省级或国家级平台的相关认定证明材料;

(7)跨境电商方式申请进出口增量补贴的跨境电商,需提供线上交易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互联网产业部,联系电话:0532-68686261

九、鼓励企业借助金融资本发展

(一)区内上市、挂牌(新三板、四板)、股改企业及境外上市融资企业

1.申报说明:

对区内成功上市、挂牌、股改企业及在境外上市且成功融资企业按现行政策办法执行,内容参照《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4号)、《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青金办字〔2016〕151号)、《关于组织青岛市2016年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6〕92号)。

2.提交材料:

根据上述工作文件及通知要求提交材料。

3.政策咨询:

金融产业部,联系电话:0532-66966527

(二)在中证报价系统挂牌企业

1.申报说明:

在中证报价系统挂牌,并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助。补助金额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融资额为基数,按0.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中证挂牌协议、挂牌函,增资协议、募集资金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证明(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金融产业部,联系电话:0532-66966527

(三)企业贴息

1.申报说明:

对已上市、拟上市、挂牌企业的银行贷款给予补贴,其中上市企业贴息比例为20%;拟上市企业贴息比例为17%;新三板挂牌企业贴息比例为15%;四板、中证挂牌企业贴息比例为10%。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上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

(4)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驻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6)从业人数需提供记载企业从业人数的上年度相关财务资料,社保缴纳情况提供社保费缴纳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7)企业在人行及高新区信用评级情况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合同、借据、贷款到账凭证、还款明细(利息部分)、企业银行贷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已报青岛市证监局上市辅导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挂牌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金融产业部,联系电话:0532-66966527

十、鼓励高端服务业特色发展

(一)支持重点及内容

本条款所称高端服务产业,主要包括精品旅游(酒店、景区等)、会展服务、文化创意(影视动漫、演艺、创意设计、现代传媒、工艺美术等)、检验检测等行业。

(二)申报条件

除会展服务行业外,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

(三)支持标准及方式

1.精品旅游

(1)对由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中国酒店集团50强经营管理的酒店,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装修补贴。

申请企业与全球酒店集团100强(由美国《HOTELS》杂志公布)或中国酒店集团规模50强(由中国饭店协会发布)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或进行委托管理,约定合作期限在三年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装修补贴。其中:

对由全球酒店集团前30强或中国酒店集团规模前10强经营管理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对由全球酒店集团前31-50强或中国酒店集团规模前11-30强经营管理的,一次性补贴80万元;

对由全球酒店集团前51-100强或中国酒店集团规模前31-50强经营管理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

酒店排名按申请当年发布的前一年排名为准,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以美国《HOTELS》杂志发布、中国酒店集团规模50强以中国饭店协会发布为准。

对其他客房数量超过50间、正常经营超过6个月的酒店,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装修补贴。

申请企业需提供装修工程或者装修材料正规发票,支持费用兑现额度参照发票金额确定。如装修发票金额低于政策支持标准,则按照发票金额兑现支持费用;如发票金额高于政策支持标准,则按照政策标准兑现支持费用。

第(1)项政策申请提交材料:

①《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③连锁酒店经营或委托管理协议;

④100强或50强相关证明(见政策);

⑤酒店装修工程正规发票;

⑥酒店房间数量现场照片证明。

(2)对获得国家级旅游机构或行业组织新评定的金鼎级和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5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含市级给予政策区级配套部分)。

申请企业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25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奖励。申请企业原为低星级饭店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奖励含市级政策要求区级配套部分)。

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4-2017),申请企业获得国家级旅游机构或行业组织新评定的金鼎级和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申请企业被首次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申请企业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含市级政策区级配套部分)

申请企业获批当年即可申请奖励。

第(2)、(3)项政策申请提交材料:

①《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③饭店星级委员会下发的酒店等级评定证明(验原件);

④饭店星级委员会下发的金鼎级或银鼎级评定证明(验原件);

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下发的旅游景区等级评定证明(验原件)。

2.会展服务

(1)对在本区举办的各类展览项目,展期不少于2天,标准展位数不少于400个的,分类给予每个标准展位奖励200元-400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中:

申请单位未在红岛经济区注册公司,举办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面积数折算,以下同)奖励2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请单位举办结合软件信息、医疗医药、智能制造与新材料、互联网产业、金融业、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影视动漫、工艺美术等产业,或其它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能带动我区相关产业发展的专业性展览项目,给予每个标准展位奖励300元;对于在行业内代表性突出、影响范围广的展览项目,视情况每个标准展位的奖励金额可按照原标准的2-4倍兑现,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申请单位为红岛经济区注册的公司(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红岛经济区范围内),举办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个标准展位奖励400元。对于举办属于红岛经济区急需引进或对产业链上下游拉动效应明显,能带动我区相关产业发展的专业性展览项目,视情况每个标准展位的奖励金额可按照原标准的2-4倍兑现,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获得国际展览机构(如国际展览协会UFI)认证的品牌展会,额外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100万元奖励。

(2)对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央企、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知名展览机构等在本区举办,展期不少于2天,标准展位数不少于2000个,且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成功举办过三届以上的各类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巡回展,给予主办方一次性100万-350万元落地奖励。

对重点引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全国性流动大型展览项目,给予主办方一次性落地奖励100万元:

1)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央企、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举办且在全国或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展会;

2)已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成功举办过三届以上;

3)展会面积不少于 4万平方米或者标准展位不少于2000个,展期不少于两天。

每增加1万平方米或者400个标准展位,增加奖励10万元;

申请单位为红岛经济区注册的公司(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红岛经济区范围内),增加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申请单位举办结合软件信息、医疗医药、智能制造与新材料、互联网产业、金融业、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影视动漫、工艺美术等产业,或其他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能带动我区相关产业发展的专业性展览项目,增加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单个展会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且只能有1个单位申请奖励。

第(1)、(2)项政策申请提交材料:

①《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及企业责任承诺书;

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验原件);

③申报委托书(如会展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各方协商一致由一方单位负责申请);

④申请单位应按照展览项目实际销售面积修正展位图和参展企业名单列表后一并提供展览活动的方案、展览现场照片(2-3张全景照片),展览场租合同、发票等及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3)支持在本区举办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会议,对会期不少于2天,主办机构为国家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且参会规模不少于200人的专业性会议,单次营业额达到40万以上,一次性给予主办单位10万-50万元不等奖励。

单次营业额40万元-60万元(含)的,奖励10万元;单次营业额60万以上的,奖励25万元。

申请单位为红岛经济区注册的公司(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红岛经济区范围内),奖励额度翻倍。

第(3)项政策申请提交材料:

①《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及企业责任承诺书;

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验原件);

③申请单位应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现场照片(2-3张全景照片)、媒体相关报道新闻件、会场场租合同及发票、参会人员信息表、酒店住宿安排表、住宿费用发票、报名费发票、餐饮费发票等及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3.培育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重点支持影视动漫、演艺、创意设计、现代传媒、工艺美术等行业。

(1)支持引进名导、名演、名编剧、名制片等专业人才在红岛经济区设立工作室,对从业人员超过8人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的办公补贴,补贴期限3年。

工作室年度营业收入应不低于50万元。

提交材料:

①《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③企业上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

④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⑤税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⑥从业人数需提供记载企业从业人数的上年度相关财务资料,社保缴纳情况提供社保费缴纳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2)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的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其中:

申请企业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申请企业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提交材料:

①《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③企业上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

④税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⑤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

(3)对由本区企业主导出品的影视动漫、综艺节目等在央视、省级卫视或在国内院线、主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一次性给予50万-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国家或省级主要奖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200万元的奖励。其中:

申请企业电视剧在央视1套黄金时段(18:00-22:00)首播的,按照每集5万元给予奖励,在央视其他频道或省级卫视黄金时段(18:00-22:00)首播的,按照每集2万元给予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按照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按照每分钟600元给予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综艺节目、纪录片内容为反映红岛经济区经济发展或社会民生的,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每部作品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部作品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原创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在全国院线公映、央视电影频道首播或主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每部作品给予50万元的奖励,首映年度票房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每部作品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票房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每部作品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影视、动漫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根据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公布为准)、国际知名动漫节展(法国昂西国际动画电影节、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国际动画节、澳大利亚墨尔本国际动画节、中国杭州国际动漫节)主要奖项的,当年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获得国家级大奖的(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童牛奖、长春电影节金鹿奖、上海电影节金爵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当年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获得国家、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提交材料:

①《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③企业上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

④税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⑤企业与电视台或网络平台签订的作品(影视动漫、综艺节目等)播出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⑥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提供的票房信息;

⑦各类奖项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4.检验检测

(1)对新入区的检验检测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办公补贴,补贴期限3年。

对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办公补贴;对年度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办公补贴。以上补贴次年兑现。

申请企业应在政策有效期内注册并正式投产,且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申请企业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正规发票,支持费用兑现额度参照发票金额确定。如发票金额低于政策支持标准,则按照发票金额兑现支持费用;如发票金额高于政策支持标准,则按照政策标准兑现支持费用。

(2)对新入区检验检测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通过检验检测资质(CMA)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申请企业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含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省级检验检测中心(含实验室、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获批不同检测产品范围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含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省级检验检测中心(含实验室、技术中心),可分别奖励。

申请企业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通过检验检测资质(CMA)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3)企业独立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申请企业需提供企业主体在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所承担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由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1)、(2)、(3)项政策申请提交材料:

①《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及企业责任承诺书;

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验原件);

③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完税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④房屋租赁合同或正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⑤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检验检测资质(CMA)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⑥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中心获批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政策咨询

高端服务部,联系电话:0532-68686958

十一、支持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说明:

本条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青岛市商务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本条内容参照《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实施执行。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验原件);

(3)获得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独角兽企业还应提供入围独角兽企业榜单证明材料;

(4)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原件),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

(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

(6)其他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经发促进局,联系电话:0532-66966993;

市级政策适用由青岛市商务局解释,联系电话:85910978、85918767。

十二、支持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说明:

本条内容参照《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实施执行。申报材料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验原件);

(3)获得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

(4)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公司完税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经发促进局,联系电话:0532-66966993

市级政策适用由青岛市商务局解释,联系电话:85910978、85918767。

十三、鼓励存量企业扩产提效

1.申报说明:

本条所称“存量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申报材料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申报年上两个年度完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经发促进局,联系电话:0532-66966993

十四、鼓励重点企业倍增发展

1.申报说明:

本条所称“倍增计划”认定标准请参照《关于实施重点企业三年倍增计划的通知》执行。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红岛经济区重点企业倍增计划协议书;

(5)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经发促进局,联系电话:0532-66966993

十五、鼓励产业集聚园区发展

1.申报说明:

本条所称“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是指通过市及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区产业载体部门认定的专业产业园区。本条所支持对象为符合红岛经济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通过党政联席会研究的创新创业项目,此范围之外的项目不予支持。本条支持主体为在红岛经济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和事业单位,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分公司不予支持。本条所称“单个项目支持面积”是指项目获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地上建筑面积,对分批建设的项目按照分批建筑面积核算,不按照规划总体面积计算。物业费由项目按照市场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项目入驻载体相应产生的房产税自行承担。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验原件);

(3)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4)项目入驻园区租赁协议、房租发票,购置办公用房的需提供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经发促进局,联系电话:0532-66966993

十六、推动商贸流通加快发展

1.申报说明:

本条“鼓励生活性服务业”部分已另行出台单行细则《红岛经济区鼓励扶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请申报单位参照执行。

本条“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业务”部分,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以“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业务系统(www.fwwb.gov.cn)”认定数额为准。申报单位须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软件与信息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外包政策不适用本条内容,请本文件参照第3条相关规定执行。

2.提交材料:

基本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发展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内容等;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在商务、财政、海关、国检、税务、外汇、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4)在红岛经济区开设银行账户。

申报鼓励扩大进出口扶持资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鼓励扩大进出口扶持资金申请表;

(4)企业申请年度货物出口、进口报关单,并附货物出口、进口报关统计表;

说明: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

申报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的,需根据市申报通知提报材料。

申报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业务扶持资金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红岛经济区服务外包扶持资金申请表;

(2)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或协议及汇总表(外文合同相关内容翻译成中文);

(3)“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及汇总表;银行到账单;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4)已完成技术出口合同备案的企业,需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政策咨询:

经发促进局,联系电话:0532-66966995

十七、加大奖励企业高管团队

1.申报说明:

企业推荐申报本条政策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具体奖励对象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同一高管人员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但对于在多家符合条件的企业任职的高管人员,该高管人员只可以其中一家企业名义进行申报。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验原件);

(3)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或上级控股母公司的委派书等。

(4)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5)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6)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经发促进局,联系电话:0532-66966993

十八、加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

1.申报说明:

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适用于本条款。

内资固定资产类项目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1/3以上,招商引资中介可申请引荐鼓励资金;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签订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分两次兑现奖励,当年兑现50%,次年兑现剩余50%;对项目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中介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验原件),中介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4)招商引资证明(须经项目方签章确认和区招商部门签章确认);

(5)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经发促进局,联系电话:0532-66966993

十九、设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申报说明:

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并在本区建设实施的项目,可以向区级招商部门提出配套支持申请。若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同一类型扶持或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处理。若项目获得区级配套支持后又新获批同类型更高等次扶持和奖励的,则按扣除已发放配套资金后的差额发放。项目建设地点迁移出本区的,项目单位全额退回区级配套扶持资金。

2.提交材料:

(1)《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中介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验原件);

(3)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批复文件、资金下达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情况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3.政策咨询:

经发促进局,联系电话:0532-66966993

二十、有关说明

本细则适用于红岛经济区范围内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政策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且在红岛经济区纳税;(二)备案、环评、用地、规划、施工等手续齐全;(三)在红岛经济区诚信经营,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事件;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未到组织人事部立户投保或者拖欠劳动保险超过3个月;偷逃税款;恶意逃废债务;其他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二十一、管理程序

(一)发布通知。经发、招商事业部等部门发布政策申报通知,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并受理材料。

(二)企业申报。项目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准备政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各职能部门提交。

(三)项目初审。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单位修改补齐或做出说明。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如涉及企业预期承诺目标审核等情形)聘请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形成初审意见。

(四)项目评审。各职能部门完成项目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经发部门,经发部门审核后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情况提出扶持建议,报管委研究。

(五)计划拨付。经发部门根据管委审核意见汇总下达产业发展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十二、监督管理

(一)申请本政策资金的单位,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政策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跟踪和评估企业运营及项目实施情况,推进政策实施制度化、规范化。

(三)获得政策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二十三、附则

本细则由红岛经济区经发部门和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冲突的,或者遇到国家、省、市政策法规调整的,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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